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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預期香港的獨立註冊制度,將可達到國際承認及與現時同等的標準,當局並希 望在一九八六年上半年,可以發表關於建立一個獨立船隻註冊制度的具體建議。

在現行的註冊制度下,海事處船舶事務科負責根據各項不同的國際公約規定, 檢驗及簽發各類證明書給香港註冊的船隻。此外更提供審核圖則及驗船服務。該科 的驗船主任不僅要前往世界各地,替擬在香港註冊的船隻執行法定的驗船工作,更 須負責在本港替任何英國及外國船隻檢驗,以便根據一九七四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 公約及其他國際海事公約,簽發各類證明書。該科更須應外國政府的要求,向若干 懸掛外國旗幟的船隻簽發這一類的國際證書。由海事處船舶事務科負責檢驗及簽發 證書的船隻,尙包括本港經營的飛翼船、水翼船、氣墊船及噴射雙體船等。本港擁 有此等先進科技及強大動力船隻的數目眾多,足可稱是世界上擁有此類船隻最多的 地區之一。除若干特別情形外,所有在本港水域內航行的船隻,均須依照船舶及海 港管理條例領取牌照。這些船隻當然亦須接受檢驗及申領證明書。

香港註冊船隻向來保持高的安全標準,完全符合海上安全國際公約及其中為 促進安全所做的修訂規定。在涉及海上安全方面的芸芸國際條約中,該項公約一向 被認為是最重要的一條。

一九七三年國際防止船隻染污公約是一條具有重要意義的公約。該公約於一九 七八年獲協議通過修訂,並已在國際生效。香港註冊的船隻亦得遵守該項公約的規 定,從而獲得簽發國際防止油污證書。因此本港船隻現已能夠提出遵照防止海上染 活公約規定的有效證明。這措施對保護海上環境方面,誠屬一項積極的貢獻。此 外,由外地來港的船隻,亦一律必須達到防止海上染污公約所要求的標準,因而香 港水域受到污染的機會亦相應減低。

一九八五年五月三十日通過的一九八五年領港事務(修訂)條例,硬性規定船隻 須僱用領港員導航。該制度的第一期已於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實行,當局希望能 在一九八七年實行第二期及最後於一九八九年實行第三期。自此之後,每艘總註冊 噸位達1000公噸或以上的船隻,便得僱用一名香港持牌領港員負責導航工作。

海事處處長是香港領港總監。所有領港員均為香港領港會的會員,該會所提供 的領港服務屬商營性質,但收取的費用卻受到法例限制。

本港水域內全部導航浮標都符合國際燈塔管理局協會海上浮標系統的標準,航 道上所有浮標都有燈光照明,並裝有雷達反射器。為確保船隻航行安全,當局除不 斷改善海港和進出口航道的其他導航指標外,更按計劃繼續將若干燈光航標轉用太 陽能發光,成績極為美滿。

港口通訊中心與青洲信號站皆裝有電傳打字機、電話及甚高頻率無線電話作互 相聯絡用途。此外,港口通訊中心亦可用電話及高頻率無線電話與橫瀾島信號站 聯絡。同時,海事處又根據國際海事通訊頻率,採用甚高頻率的持續無線電話,維 持港口全面通訊服務,藉此與在海港及進出口航道的船隻,保持聯絡。海事處的電 傳打字機系統及專用電報設施伸延至世界每一角落,直接與使用人士聯繫

此外,另有一個通訊網不斷監聽是否有船隻遇險,使海事處的搜索及救援協調 中心可與皇家香港輔助空軍的飛機、軍用直升機、水警輪、滅火輪及其他類似設 施,保持聯絡。倘有船隻在南海,離香港約1300公里水域內遇險,海事處即可發 動該搜索及救援協調中心的人員,聯同海難區域內的其他救援協調中心,一併進行 拯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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