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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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數目相等於根據現有官契許可而發展的土地價值及按新官契許可而發展的土地 價值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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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75年不得續約的官契,期滿後如獲准重批予前業主,則前業主須補付地 價。至於處理年期已滿而業權屬於多位業主的官契,當局另有特別安排。倘若物業 業主所持有的官契為可續期者,則可根據一九七三年生效的官契條例,按所在地段 的物業應課差餉租值,計算新地稅。
一九八四年,本港的售地政策有一項重要改變。政府以拍賣或招標承投方式出 售新界土地時,首次推行一項新措施:買家可按該措施選擇以換地權益書代替現金 繳付地價。此外,在其他與土地有關的交易中,政府亦接納買家以換地權益書作為 付款方法。此等措施大受地主及發展商歡迎,因為他們目前仍受偏低的物業價格和 偏高的利率所影響。至於換地權益書的「現金價值」,當局有意每隔6個月,即按 照物業市道的變化而加以檢討。
田土註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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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總署轄下的田土註冊處負責官契的簽發、續期、更改和註銷等事宜。有關 港島、九龍、新九龍(除少數地區外)和新界部分市鎮地區的土地買賣紀錄,均存 於田土註冊處。至於新界其餘地區和新九龍少數特殊地段的土地買賣紀錄,則存於 個別地區的土註冊處。該等註冊處現時大部分由地政署管理,但政府的目的,是 由註冊總署分期接管整個新界的田土註冊事宜。依此計劃,註冊總署已於一九八二 年接管設於荃灣和元朗的田土註冊處,八三年接管設於沙田的土註冊處,並於八 四年接管設於西貢的土註冊處。
田土註冊處的職責包括登記與土地有關的全部文件;釐定和登記出售、批租和 交換官地的條件;批簽礦場官契;登記業主立案法團;分攤地稅和補地價;追繳地 稅;為房屋委員會擬訂居者有其屋計劃樓宇的讓渡契據和辦理有關事務,並為香港 財庫管理法團就有關土地到期重批、學校免息貸款、及購置物業作公務員宿舍和安 老院等提供同樣服務。該處並就有關土地和政府買賣土地事宜,向政府提供法律上 和其他方面的意見。
自一九八一年六月起,凡依照田土註冊條例在土註冊處註冊的契據摘要,均 在註冊後隨即加以微型縮影。在該日前經已註冊的2096156份契據摘要,在一九八 四年年底已全部縮影。縮影後的契據摘要已入倉庋藏,而須查冊時只能在田土註冊 處查閱縮微本。
為採用田土電腦註冊系統而將註冊時資料輸入電腦的工作,年內進展順利。
註冊條例規定,凡根據該條例註冊的文件,將依照註冊日期先後而定優先 權;但如該等文件在簽訂日期一個月內註冊,則優先權通常依照文件的日期而定。 至於與負擔責任及待決訴訟有關的文件,優先權是由實際註冊日期次日起計。該 條例規定,凡未經註冊的文件(繳付市面最高租值的真實租約,而租期不超過三 年者除外),對後來真正以有價條件承購或受抵押的人而言,將屬無效。因此,註 册雖未能保證業權,但仍有保障作用。
年內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的文件共有176625份,八三年則有160383份,這些 文件過去數年來的統計和比較數字,詳載於附錄廿九。一九八四年底,田土註冊處 記錄在案的業主共有468015人,比八三年增加23144人,其中有些是獨自擁有數 項物業的人士,但大部分屬小型分層樓宇的業主或共同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