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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

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署提供的社會保障計劃,計有公共援助計劃、特別需要津貼計劃、暴 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及緊急救濟計劃。

公共援助計劃規定申請人必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但不必供款,其目的是使申 請人入息達到基本的水平,應付生活上的各項需要。申請人必須在港住滿1年才有 資格領取公共援助,但申請人如真正有困難,社會福利署署長有權豁免該項規定。 年齡在15至59歲之間,身體健全的失業人士,必須積極找尋工作及已向勞工處本地 就業輔導組登記求職,方有資格申請。一九八四年底,經常領取公共援助的共有 59 320 人,而一九八三年則有 54711人。一九八三至八四財政年度,公共援助金的 支出總額達4億8,660萬元。

當局經常檢討援助金額,並隨着生活費的上升而不時予以增加。根據現時的每 月基本援助率計算,單身者可領取510元;如以家庭名義進行申請,則首3名有資 格受助的成員,每人可領取370元,接着的3名每人315元,其餘的每人245元。 除基本援助金外,還設有老人補助金、傷殘補助金及長期個案補助金等。年齡在60 歲以上,而沒有接受特別需要津貼或傷殘補助金的老人,則每月可領取255 元的 老人補助金。至於身體部分弱能,已喪失一半工作能力的公援受助人,如沒有領取 老人補助金或特別需要津貼,則每月可領取255元的傷殘補助金。接受公共援助達 12個月的家庭,每年可另外領取長期補助金1,290元,單身者則可領取645元,以 彌補購買家庭用品的開支。此外,這項計劃對租金、學費、膳食及其他必需開支, 亦提供特別補助。

為鼓勵公援受助人從事兼職工作,在評估其可領取的公共援助金時,可保留其 - 賺取的部分入息,每月最多為255元。但這項措施並不適用於身體健全,須積極找

尋工作方可接受公共援助的成人。

特別需要津貼計劃,提供劃一數額的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申請人不必接受經 濟狀況調查,亦無須供款。嚴重傷殘人士,不論年齡,均有資格領取傷殘津貼,但 申請人提出申請前,至少須在本港連續住滿1年。此外,凡年齡在70歲或以上的老 人,均有資格領取高齡津貼,但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至少須在本港連續住滿5 年。目前,傷殘津貼及高齡津貼分別為每月510元及255元。至一九八四年底為止, 領取傷殘及高齡津貼者共有255470人,而一九八三年底則有235 220 人。一九八三 至八四財政年度內,特別需要津貼開支共達7億920萬元,較上一年度增加8,630萬 元。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為暴力罪行的受害者、因執法人員執行職務而意外 受傷的人士,以及死者遺屬,提供經濟援助。申請人不必接受經濟狀況調查。這項 計劃由暴力傷亡賠償委員會及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負責管理。年內,賠償金額共達 400 萬元,一九八三年則為290 萬元。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為交通意外受害者或死者家屬提供快捷的經濟援助, 而不論該宗意外是誰人的過失所致。申請人不必接受經濟狀況調查,但當事人必須 向警方報案,並且必須於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至於意外事件中的傷者,必須 出示由註冊醫生簽發的病假證明書,病假最少3天,始有資格申請援助。這項計劃 只向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所指的交通意外事件受害人發放援助金;對於 財物損失者,則不加以考慮。申請人領取援助金後,仍有權照常根據習慣法要求賠 償損失。但該計劃的受惠人事後因該宗意外而獲得其他形式的補償,則必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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