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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的性質及其相對重要性
經濟
金融業在本港的地位日益重要,所佔的本港生產總值不斷增加,由一九八零年 的6.9%,增至一九八二年的7.4%。此外,金融業在國際間的地位亦日漸重要。 銀行及其他接受存款公司、保險公司、長俸基金、單位信託及類似業務、外匯及財 務經紀、股票及商品經紀,以及其他財務機構及輔助性機構,如國際律師及會計師 樓,同為本港及國際顧客提供範圍廣泛的金融及有關服務。政府一直不斷努力建立 一個具備適量調節的有利環境,盡可能確保維持健全的商業標準,務求使人對本港 的制度架構有信心,但不致任由官僚或徵稅問題造成不必要的障礙。由於本港具備 有利的地理因素,早已成為連接日本與歐洲之間時間差距的橋樑,加上與東南亞國 家一向保持緊密聯繫,而與世界其他地方在交通和通訊方面亦有良好的聯繫,使 本港發展為世界主要國際金融中心之一。
香港與大多數主要經濟體系不同的地方是沒有中央銀行。一般由中央銀行執行 的大部分工作,例如嚴密監察財務機構、管理官方外匯儲備、管理公開市場若干活 動、發行鈔票或為政府提供銀行服務等,均由不同的政府部門或經挑選的商業銀行 執行。
香港的接受存款業,受一九八一年設立的金融業三級制所管制,由3類各具特 色的接受存款機構組成:持牌銀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及註冊接受存款公司。
銀行是否獲發牌照,全由港督會同行政局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作出決定。目 前,本地公司(在本港註冊成立及股本大部分由本港股東擁有)申請銀行牌照,必 須擁有實收資本最少1億元,會經營接受公眾存款及向公眾提供信用貸款的業務最 少達10年,接受公眾存款額不得少於17億5千萬元,資產總值亦最少有25億元。至 於在海外註冊成立的銀行欲申請銀行牌照,則須符合另一套標準:該銀行的資產總 值(減除對銷項目後的淨值)不得少於120億美元,而其註冊成立的所在國家亦須 加以嚴密監察,並向香港的銀行提供可接納的互惠條件。一九八四年底,本港共有 140間持牌銀行,其中有 44 間在本港註冊成立。這些持牌銀行在本港所設的分行共 有1547間。此外,外國銀行在本港開設的辦事處則有112 間。
只有持牌銀行方可經營支票或儲蓄存款帳戶,以及接受任何數目及存款期限的 公眾存款。但香港銀行公會(法例規定所有持牌銀行必須成為該公會的成員)訂有 利率規則,對最初存款期限長達15個月少1天的銀行存款的最高利率加以規定,但 款額在50萬元或以上而存款期限少於3個月的存款,則無最高利率限額,銀行可自 行釐定最高利率,以爭取顧客。
接受存款公司是否獲得持牌資格,全由財政司決定。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必須有 已發行股本最少1億元及實收股本最少7,500萬元,同時要在規模、所有權及管理 質素方面,符合若干略帶主觀的標準。上述公司可接受任何存款期限的公眾存款, 但存款額不得少於50萬元。至於所定的利率,則不受任何限制。至一九八四年底, 本港共有33間持牌接受存款公司。
接受存款公司監理專員擁有決定是否准許接受存款公司註冊的權力。該專員已 依照港督的指示,從一九八一年四月起,限制接受存款公司的註冊:任何公司申請 註冊,除必須符合若干基本條件外,例如必須擁有實收資本最少1千萬元,其股本 更須有半數以上由本港或外地銀行擁有。註冊接受存款公司只准接受5萬元或以上 的存款,最初的存款期限最少為3個月。至一九八四年底,本港共有註冊接受存款 公司311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