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香港前途的中英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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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聯合聯絡小組在北京、倫敦和香港開會。每年至少在上述三地各開會一 次。每次開會地點由雙方商定。
十、 聯合聯絡小組成員在上述三地享有相應的外交特權與豁免。除非雙方另 有協議,聯合聯絡小組討論情況須加以保密。
經雙方協議,聯合聯絡小組可決定設立專家小組以處理需要專家協助的 具體事項。
吉、聯合聯絡小組成員以外的專家可參加聯合聯絡小組和專家小組的會議。 每方按照討論的問題和選定的地點,決定其參加聯合聯絡小組或專家小組每次會議 的人員組成。
吉、 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程序由雙方按照本附件規定討論決定。
附件三
關於土地契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同意自《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按下列規 定處理關於香港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項..
《聯合聲明》生效前批出或決定的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的所有 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以及該聲明生效後根據本附件第二款或第 三款批出的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 切權利,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
除了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的契約外,已由香港英國政府批出的一九九七 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滿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如承租人願意,均可續期到不 超過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不補地價。從續期之日起,每年交納相當於當日該土 地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後,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租金。至於 舊批約地段、鄉村屋地、丁屋地和類似的農村土地,如該土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 十日的承租人,或在該日以後批出的丁屋地的承租人,其父系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 的原有鄉村居民,只要該土地的承租人仍為該人或其合法父系繼承人,租金將維持 不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滿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將按照香港特 別行政區有關的土地法律及政策處理。1
三、 從《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香港英國政府可 以批出租期不超過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新的土地契約。該項土地的承租人須交 納地價並交納名義租金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該日以後不補地價,但需每年交 納相當於當日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後,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 而調整租金。
四、 從《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根據本附件第三 款所批出的新的土地,每年限於五十公頃,不包括批給香港房屋委員會建造出租的 公共房屋所用的土地。
五、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可繼續批准修改香港英國政府所批出的土 地契約規定的土地使用條件,補交的地價為原有條件的土地價值和修改條件後的土 地價值之間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