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1
度衡單位
256
外地駐港代表及香港駐海外辦事處
257
三至四
工商業
260
五至十二
經濟
264
十三至十六
就業
275
十七至十九
漁農業和鑛產
280
二十至廿三
教育
282
廿四至廿七
衞生
285
廿八
房屋
288
廿九至三十
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289
卅一至卅二
交通
291
卅三至卅六
公共秩序
293
卅七
通訊和大眾傳播事業
298
卅八
康樂和藝術
299
卅九
環境
300
四十至四十二
政制和行政
301
四十三
社會福利
305
附錄
1
度衡單位
256
外地駐港代表及香港駐海外辦事處
257
三至四
工商業
260
五至十二
經濟
264
十三至十六
就業
275
十七至十九
漁農業和鑛產
280
二十至廿三
教育
282
廿四至廿七
衞生
285
廿八
房屋
288
廿九至三十
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289
卅一至卅二
交通
291
卅三至卅六
公共秩序
293
卅七
通訊和大眾傳播事業
298
卅八
康樂和藝術
299
卅九
環境
300
四十至四十二
政制和行政
301
四十三
社會福利
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