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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職位在一九零二年取消後,布政司在總督離港期間即出任署理總督。布政司是立法 局的首席官守議員,亦是財務委員會的主席。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布政司署增設司級政務官(一般事務)職位,專責協助總 督及布政司處理有關香港前途談判而帶來的額外工作。

財政司的職責

財政司負責制訂本港政府的財經政策,是行政及立法兩局的當然議員,亦是立 法局財務委員會的成員,以及財務委員會屬下工務小組委員會的主席。財政司是專 責管理本港財經政策的政府官員,故須監察政府內財政科、金融科、工商科及經濟 科的工作。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的規定,財政司負責每年向立法局提交政府的收支預算案。 以立法局官守議員的身份,每年發表演辭,概述政府的預算案提議,並動議通過撥 款法案,使每年預算案中各項支出提議,在法律上生效。此外,根據其他條例的規 定,財政司亦須親自負責執行多項行政職務,例如釐定某些收費及酬金的標準,以 及審核多個信託基金和法定團體的帳目等。

核數署署長的職責

核數署署長負責審核所有政府帳項,以及市政局、房屋委員會、50多個法定與 非法定基金及公衆團體的帳目,並且檢討香港各類受政府補助機構的財務事宜。該 署長的委任、任期、職責和權力,由核數條例規定。為確保核數署署長在執行職務 時完全自主獨立,核數署署長並非公務人員,該條例規定署長毋須接受任何個人或 部門的指示或管制,並制定若干規定,使其免受革職或提前退休的處分。

行政體制

香港政府的行政機關,由各科及部門組成,而各科概由布政司署統籌。目前該 署屬下主決策的有11科,主資源的有2科,負起行政專責的有1科。除兩局及行政 科處長掌管外,各科均由司級首長掌管。

民政、政務、保安、房屋、教育、地政工務、社會事務、運輸等科均主決策, 首長直接向布政司報告。當局將於一九八三年初成立教育統籌科和衛生福利科,以 配合職務的重訂,主要是重訂原有教育科及社會科的職務。銓叙科(主資源)和兩局 及行政科亦歸布政司管轄。經濟、金融及在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成立的工商科均為 決策科,首長直接向財政司報告。主資源的財政科,亦須向財政司負責。財政科首 長為副財政司,其職銜雖與其他同級首長略有不同,但其職級及地位與其他司級首 長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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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首長負責指導轄下部門工作,並有效地實施已獲通過的政策。部門首 長須向各科的司級首長負責,但若干部門則屬例外,如核數署署長及廉政專員均向 總督直接報告,以確保核數署及廉政公署的獨立地位;其他如司法部向按察司負 責,律政署向律政司負責,均屬例外。在本港行政體制內,目前有55個部門及機構。 某些科的首長所負責的決策範圍內,有一個行政部門,如房屋司及房屋署。 其他司級首長的職責範圍較大,如保安司轄下有10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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