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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處
工商業
註冊總署的公司註冊處,對於所有在香港註冊的公司和在香港設立辦事處的外 國公司,均存有紀錄。
本港公司均根據公司條例註冊,該條例主要仍以過去在英國施行的一九二九年 公司法為藍本,而該法現已由一九四八年及一九八一年公司法取代。但自從公司法 修訂委員會於一九七一年六月及一九七三年四月提出的若干建議實施後,該條例的 幾個部分,特別是關於招股章程、帳目及核數的條文,業經修訂,修訂條文亦已納 入一九四八年及一九六七年公司法大部分的有關規定。委員會第二次報告書中尙有 其他未立法施行的建議,現已併入一項詳盡的法案內,並已刊登在一九八零年七月 十八日的政府憲報。市民可就此法案提出意見。許多社會人士及團體,對該法案所 處理的事項與公司法的其他方面,紛紛提供詳盡的意見。政府對此等意見仍在考慮 中。
每家公司於註冊時須繳交註冊費300元,另每千元註冊資本額繳費4元。一九 八二年內共有 12 983家新公司注册,比一九八一年少 2894 家。新註册公司的註册 資本總額為39億3,900萬元。新公司的註冊資本額500萬元或以上的有 130 家。 年內有3971家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增加額共達194億5,100萬元,並按每千元交4 元的比率繳費。一九八二年底,已註冊的本港公司共108 302 家,而一九八一年則 爲96261家。
海外註册公司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必須在一個月內將若干文件送交公司註冊處 註冊。註冊時祇須繳付小額檔案費用。年內有213家海外公司註冊,61家停業。 九八二年底,註冊的海外公司共有 1699家,分屬56個國家,其中美國393家、英 國232家、日本187家。
公司註冊處同時根據註冊信託立案法團條例,為信託人註册,成為法人;此外 亦辦理有限責任合夥經營的註冊事宜。
保險註冊處
凡擬在香港經營人壽或水火保險業的保險公司,必須遵守人壽保險公司條例或 火險及水險公司保證金條例的規定。此等條例規定保險公司除呈報年結外,並須向 公司註冊處繳交保證金,但如有關公司已在倫敦取得貿易署保險科的證明書,證明 該公司已根據一九七四年保險公司法獲准在英國經營保險業,或水火保險公司已在 英聯邦國家繳交此類保證金,則可獲豁免。一九八一年人壽保險公司(修訂)條例 與一九八一年火險及水險公司保證金(修訂)條例,已於一九八一年一月九日生 效。該兩條例規定,所有經營人壽保險、火險或水險業務而未經豁免的公司,其實 收資本最少須為港幣500萬元,而其資產須比負債額超出港幣200萬元(倘該公司 同時經營人壽保險與火險或水險業務,則該額須達港幣400萬元)。至於經營汽車 第三者保險的公司,必須獲得註冊總署署長批准。香港現有306家保險公司經營人 壽、水火或汽車保險,其中135家是本港公司。
所有保險公司均須遵守一九七八年保險公司(規定資本額)條例。該條例規定除 若干特殊情形外,祇有根據公司條例成立或註冊的公司,其發行股本不少於500 萬 元並已用現金繳足者,方可開辦人壽、水火或汽車保險業。
一項包括各類保險業務的全面性保險公司新法案經於一九八二年五月七日在政 府憲報發表。預料該項法案將於一九八三年通過成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