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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

一九八一年內,公署共接獲2344 宗貪污舉報,一九八零年則有 1772 宗;自 一九七九年以來,貪污舉報數目續有增加的趨勢。其中由市民親赴公署舉報中心 (24小時服務)或公署轄下10間分處舉報的佔688宗;電話舉報佔963 宗;投函舉 報佔62宗;另由其他政府部門轉交的舉報佔 231 宗。市民自願表露身份的舉報超過 59%,證明市民對公署大有信心。

涉及警務人員貪污的舉報有735宗,一九八零年則有523宗,至於涉及其他政府 部門的舉報,則由一九八零年的717宗增至一九八一年的820宗;有關私人機構貪污 的舉報亦有明顯的增加趨勢,一九八一年接獲695宗,而一九八零年則只有534宗。

貪污舉報的增加導致公署的調查及檢控數字相應增加,一九八一年內,因犯貪 污和相連罪行而遭檢控的人數創下一個新紀錄,共有509人,一九八零年則有333 人。至年底,有369宗檢控案件審結,其中314宗裁定罪名成立,定罪率為85%, 另有132 宗仍在處理中。

年內,執行處依照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指示,將有關181名現任或前任 政府人員的報告送交銓叙司或有關部門首長,以考慮應否對此等人員採取紀律或行 政處分。

防止貪污處

防止貪污處負責替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審查工作程序,如發現有貪污機會,即 建議改善辦法。

年內,防止貪污處共完成106 項各類型的審查工作,使該處自一九七四年以來 完成的審查工作總數增至627項。防止貪污處的任務,主要仍是接受其他部門或機 構的委託而進行審查工作,但一九八一年內,檢討、修訂,以至覆核已完成的審 查,繼續成為該處日益重要的職責。年內,經覆核的審查工作共有33項。由於社會 需求日新月異,政府當局及公共機構必須迅速作出改變,以求適應,所以這種監察 行動是防止貪污工作重要的一環。

防止貪污處的工作,仍以責任承擔的原則為基礎:管理人員除負責領導下屬完 成任務之外,更需清楚認識工作的進展,以免因下屬採用不當或不合理的方法而導 致貪污情況。防止貪污處的協導工作組仍致力為政府部門及提出請求的公共機構安 排研討會,向管理級人員灌輸責任承擔的概念及防止貪污措施的基本原則。此外, 並指導個人及部門如何對付行賄問題。該組的協導工作更涉及管理欠善及用人不當 所引起的問題。一九八一年內,防止貪污處會為24個部門的4992名職員舉行 305次 研討會;為私人及公共機構舉辦的亦有若干次。

年內,防止貪污處與多個政府部門建立了更密切的工作關係,包括皇家香港警 察隊在內。此外,各部門亦樂意派員與防止貪污處攜手合作,共同探討最適當的管 理策略及防止貪污措施。由於一些政府部門在職權上有重複冗贅或互相矛盾等情 形,統籌程序也難免出現漏洞或隱晦不明等弊病,防止貪污處對此等情況特別注 意。

另一方面,就政府的草擬法案、規例、新訂工作程序及訓令等提供意見,也是 該處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事實上,現時政府各部門一致認為這種諮詢程序是不可 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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