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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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保險公司均須遵守一九七八年保險公司(規定資本額)條例。該條例規定除 若干特殊情形外,只有根據公司條例成立或註冊的公司,其發行股本不少於500 萬 元並已用現金繳足者,方可開辦人壽、水火或汽車保險業。
在草擬一項包括各類保險業務的全面性保險公司新法案方面,年內已有進展。 預料該項法案將於一九八二年上半年呈交立法局。
公司註冊處同時根據註冊信託立案法團條例,為信託人註冊,成為法人:此外 亦辦理有限責任合夥經營的註冊事宜。
放債人
於一九八零年十二月十二日生效的新放債人條例,實施發牌辦法,以取代自一 九一二年以來沿用的放債人註册舊法。目前凡欲經營放債業務,須向由一位裁判司 與兩位審裁顧問組成的牌照法庭申請。申請人須先向兼任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的註冊 總署署長提交申請書,同時將副本送交警務處處長。兩者均可對該項申請提出反 對。該項申請須於報章刊登,而各界人士與該事件有關的,亦有權提出反對。
該條例對一些違反法定事項的罪行,例如無牌經營放債業務,加以嚴懲。此外 亦規定無牌放債人不能採取法律行動以收回所放債款。另一項全新的規定爲,任何 人士,無論其本身是否放債人,倘以超逾年息6分的利率放債或提議放債,均屬違 法,而有關的還款協議及所提供的抵押,亦不能依法執行,以追收所放債款。
破產和清盤
在香港,由於經營失敗而須向法庭申請破產或公司清盤的事件,與結束營 業的商號和公司總數比較起來,通常僅佔少數。年內向法庭提出的破產申請有104 宗,強迫公司結束的申請有142宗,而法庭頒發的接管有72宗,結束今則有97 宗。如往年一樣,幾乎每宗案件都委任破產管理官為信託人或清盤人。一九八一年 内,破產管理官變賣的資產總值約達4,260萬元。除上述強迫結束的公司外,年內 尙有502家公司自動清盤,其中467 家由公司股東自動結束,35家由債權人自動結 束。
一九八一年破產(徵收訟費及百分率)收費表(修訂)公告及一九八一年公司 (徵收訟費及百分率)(修訂)令,除分別將主要收費表及主要命令内一些收費 以提高外,同時亦對徵收費用及百分率的規定作出修訂,以便可用貨幣付款,代替 貼上郵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