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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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特別指出,挪威未有遵守國際貿易關稅一般協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將所謂全球 配額的適當部分撥給香港,故有-
分表面證據顯示,香港在國際貿易關稅一般協定 下所享有的權利已被取消或受損害。雖然國際貿易關稅一般協定理事會於一九八零 年六月在原則上接納該報告書,並勸喻挪威政府盡快根據該協定採取適當措施,但 雙方政府於隨後舉行的雙邊會談,仍未能解決問題。在最後一個回合的會談中,挪 威政府決定終止磋商,並於一九八一年繼續施行其單邊入口措施。
多邊貿易會商於一九七三年在東京首次舉行,目的在消除或減少關稅或非關稅 障礙,使世界貿易更為自由;會於一九七九年結束。逾40個國家同意從一九八零 年開始,在七年之內減少關稅約三分一。第二階段減稅則於一九八一年實施,減少 關稅的行動是以最惠國為基礎,因此自動適用於本港。東京會商的成果,包括達成 多項協議,內容涉及若干非關稅措施,及改進國際貿易關稅一般協定內一些規定。 本港已接納在多邊貿易會商中訂定的6項協議,計為:實施國際貿易關稅一般協定 第六條規定(修訂反傾銷守則)協議;國際貿易關稅一般協定第六、十六及二十三 條規定(出口津貼及抵銷關稅守則)闡釋及應用協議;貿易技術障礙(標準守則 ) 協議;入口簽證程序協議;實施國際貿易關稅一般協定第七條規定(關稅估值守則) 協議;及政府採購協議。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最後兩項協議實施後,上述協議便 全部生效。
多種纖維協定第二期分四年實施,於一九八一年底滿期。國際貿易關稅一般協 定的會員國於一九八零年底及一九八一年在日內瓦召開會議,進行深入磋商,以決 定多種纖維協定的前途。這些討論,本港均有參加。與多種纖維協定有關的發展中 出口國家,更舉行一連串正式會議,使大家的立場更為一致。第一次會議於一九八 零年十一月在哥倫比亞的波哥大舉行。另外三次會議,則於一九八一年內在雅加 達、香港及德里舉行,香港均有代表參加。
紡織品委員會根據國際貿易關稅一般協定的條款,於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中旬舉 行會議,為期一個月,商討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一般稱為多種纖維協定)的前途 問題。各會員國於會上達成協議,決定將該協定的有效期延長4年零7個月(即自
一九八二年二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
多種纖維協定提供一個多邊協議的體制,使參與的國家可根據該體制,商討管 制紡織品貿易的雙邊限制協議。為鞏固新簽訂的多種纖維協定,協議的部分內容, 是確保出口國家在雙邊談判方面獲得保障。新協議書除保留原有協定的條文外,並 對執行有關限制作出新規定。
大多數先進國家均推行普及特惠稅計劃,促進發展中國家輸出製品,辦法是在 輸入受惠的發展中國家的產品時,規定給予免稅或低關稅待遇。挪威政府已於一九 八一年八月一日將香港列為受惠地區。目前,所有實施上述計劃的先進國家,只有 芬蘭不給予香港特惠待遇。但香港若干製品卻不能享受澳洲、奧地利、日本、挪威 及瑞士實施的特惠稅計劃。香港已向有關國家清楚表明,無意藉這些計劃尋求特別 利益,只要求所得到的待遇,與旗鼓相當的競爭者所得的相似。上述國家未能對香 港一視同仁,香港就此不斷與個別政府交換意見,終與日本政府達成協議,由一九 八一年四月一日起,將香港不能享有特惠稅計劃的貨品,從7項減至5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