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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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年初,約200名來自不同社會背景的人士獲委任為審裁顧問,出席裁 判司署,協助工作。這些顧問通曉中英文,對本港風俗習慣、社會傳統和時下民情 有很深的認識;他們與外籍裁判司一同列席,聆訊有關毒品、搶劫與爆竊、偷竊、 毆打及違反交通規例等案件。本港需要更多審裁顧問,當局將邀請那些樂意幫忙而 又勝任愉快的人士加入工作。

本港的地方法院,於一九五三年設立,審裁涉及款項2萬元以下的民事糾紛, 價值1萬5千元以下的土地訴訟事件,以及裁判司移交來的刑事案件;此外,亦處 理租務法庭所聆訊有關印花和差餉案件的上訴及勞資審裁處案件的上訴。地方法院 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均由一位法官獨自處理,所判監禁刑期不得超過7年。

香港最高法院原訟法庭的民事審裁權,與英國最高法院的民事審裁權相似。此 外,原訟庭亦有權審裁有關精神病、破產和公司清盤等案件。最嚴重的刑事案件, 則由原訟庭按察司會同陪審員7人審訊。

一九七七至七九年間,各法庭所處理的案件摘要載於附錄卅二。

本港最高的法庭是最高法院上訴法庭,由首席按察司和兩位上訴庭按察司組 成。高院原訟庭和地院所判案件的上訴案,均由上訴庭聆訊。該庭的審裁權相當於 英國上訴法庭的審裁權。上訴人如不服該庭判決,可再向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 上訴。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負責施行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計劃。大部分法律援助案 件,都由該署屬下的專業人員在初級人員協助下辦理,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亦 有會員協助處理。

在本港,居民和非居民都可獲得法律援助,但須先通過經濟能力測驗。任何國 籍人士,如牽涉在訴訟案件內,便有資格申請

對於經濟能力測驗的規定,政府經常加以檢討。擁有資金不超過7萬元而月入 在3千元以下的人士,亦有資格申請法律援助。

凡欲申請法律援助人士,可前往該署中區德輔道中總辦事處,或旺角彌敦道九 龍分處提出,申請交由該署全職的法律援助主任審查。該署收集一切證據,並研究 有關法例後,即決定是否給予法律援助。倘申請遭拒,申請人有權向最高法院經歷 司上訴。

法律援助署的政策,是本着與法律界人士合作的原則,實施法律援助計劃。多 年來,法律界人士一直慷慨撥出寶貴時間為受助人士服務,所收費用,往往較私人 案件為低。

民事法律援助

民事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署提供,但申請人必須能提出確鑿的表面證據;若 申請人為訴訟中的被告,則須能提出恰當的辯護理由。申請法律援助,毋須繳費。

若申請獲准,申請人須支付小量訴訟費用,確實數目,則視乎其所擁有的資產 而定。申請人無力付款,可分12期或超過12期支付。申請人若勝訴(勝訴率約爲 93% ),而法庭判定由敗訴一方付堂費,則其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均予發還。

申請人獲得法律援助後,案件便交由該署訴訟組處理,直至全案了結。一般案 件,由該署法律專業人員負起律師的任務。遇有案件依照慣例須聘請大律師時,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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