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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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出售的樓宇減至約3萬5千個單位。即使如此,這仍是歷年來最高的數字,比上 年度超出兩倍。公共房屋的建築,以後多年保持這個數量,直至本港經濟情況及 建築業有所改善時,才再行檢討。

房屋委員會

房屋委員會根據一九七三年屋宇條例而設立,是負責統籌公共房屋事宜的法定 機構。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向總督提供有關公共房屋建設的意見;為經總督核准的特 定類別市民計劃興建公共屋邨;管理全港九的公共房屋,包括平房區、臨時房屋區 和臨時安置所;此外,又清理土地以供發展,以及管制僭建寮屋等。一九七七年, 房屋委員會應邀代表政府,計劃和興建居者有其屋計劃的樓宇,並於居民入住後負 責管理該等樓宇。委員會根據一九七八年屋宇(修訂)條例所賦予的合法權力,執 行上述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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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員會由房屋司任主席,其他成員包括13位非官守議員(其中8位為市政 局議員)以及6位官守議員。成員全部由總督委任。房屋委員會的財政和管理,均 自行負責。一九七七年內,政府與房屋委員會訂定新的財政措施,政府撥給房屋委 員會用作興建公共房屋的土地,現毋須繳付地價,但這些土地以剩餘法計算出的價 值,則加入房屋委員會的資產負債表內,列為政府撥出的資金。房屋委員會向發展 貸款基金借得免息貸款,用作興建新屋宇,分40年攤還。

建屋

現行政府建屋計劃目標,是在未來五年內共建居住單位17萬5千個,供出租或 出售。三九七九年內,政府批出46張價值達15億3千萬元的建築合約。年底,已開 始履行的合約共有70張(其中14張與居者有其屋計劃的各項工程有關、3張與工務 司署所處理的工程有關),可望於未來三年内建成92,500個樓宇單位。

居者有其屋計劃

一九七九年適值推行公共房屋計劃二十五周年,實施不久的居者有其屋計劃亦 卓然有成,該計劃首批樓宇已告竣工。居屋計劃於一九七六年公佈施行,目的在協 助中下級入息階層人士購樓自居,他們都是渴望自樓宇但無力負擔市面樓價的一 羣。經過一年審慎策劃,最後由財政司出任主席的高層工作小組宣佈政府已撥出土 地,分期建屋,計劃至一九八六年分期建成約4萬2千層樓宇,按不牟利原則出售; 在政府協助下,購樓者按揭貸款,得到較佳條件。樓宇只限售給兩類人士,即將樓 宇交還當局的廉租屋住戶,或全家每月總入息不超過3,500元的家庭。此外,當局 更訂立其他基本規例,確保申請人的條件與原定計劃相符。

第一期樓宇的建築工程於一九七七年展開,樓宇的設計、建築、出售及管理均 由房屋委員會負責。根據有關計劃建成的居住單位,可與設備完善的私營樓宇媲 美。每個單位設有兩間或三間睡房,淨用面積由35至65平方米不等。全部建築費 用,最初由政府設立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基金撥出。但除了初期的發展開支外,其他 費用,預算悉數由售樓所得款項支付,而樓價則根據土地市價、設計、建築及推銷 費用而釐定。

第一期樓宇的售價遠較市價為低,由8萬1千元至16萬6千元不等。因此當局 出售市區及郊區六處地點的8,373個單位時,接得的申請書多達3萬6千份。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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