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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
本港公司均根據公司條例註冊,該條例主要仍以過去在英國施行的一九二九年公 司法為藍本,而該法現已由一九四八年及一九六七年公司法取代。但自從公司法修訂 委員會在一九七一年六月及一九七三年四月提出的若干建議實施後,該條例的幾個部 分,特別是關於招股章程、帳目及核數的條文,業經修訂,修訂條文亦已納入一九 四八年及一九六七年公司法大部分的有關規定。委員會第二次報告書中尙有其他未 立法施行的建議,現已併入一項詳盡的法案內,在一九八零年初提交總督會同行政 局省覽。
每家公司於註冊時須繳交註冊費300元,另每千元註冊資本額繳費4元。一九 七九年內共有10,284家新公司註冊,比一九七八年多 1,438家。新註册公司的註冊 資本總額為31億1,600萬元。新公司的註冊資本額500萬元或以上的有 131 家。 年內有 2,990 家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增加額達81億 9,400萬元,並按每千元交4元 的比率繳費。一九七九年底,已註冊的本港公司共67,429家,而七八年則為 57,945 家。
一九七九年公司(修訂)條例將於一九八零年初生效。該條例將公司法修訂委 員會於一九七三年第二次報告書中提出有關補發已遺失股票的建議,稍加修正後, 付諸實施。
海外註册公司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必須在一個月內將若干文件送交公司註冊處 註冊。註冊時只須繳付小額檔案費用。年内有172家海外公司註冊,34家停業。 九七九年底,註册的海外公司共有1,269家,分屬53個國家,其中美國 318家、英 國 173家、日本141家。
凡擬在香港經營人壽或水火保險業的保險公司,必須遵守人壽保險公司條例或 火險及水險公司保證金條例的規定。此等條例除規定保險公司呈報年結外,並規定 向公司註冊處繳交保證金,但如有關公司已在倫敦取得貿易署保險科的證明書,證 明該公司已根據一九七四年保險公司法獲准在英國經營保險業,或水火保險公司已 在英聯邦國家繳交此類保證金,則可獲豁免。至於經營汽車第三者保險的公司,必 須獲得註冊總署署長批准。香港現有338家保險公司經營人壽、水火或汽車保險, 其中 166 家是本港公司。
所有保險公司均須遵守一九七八年保險公司(規定資本額)條例。該條例規定, 只有根據公司條例成立或註册的公司,其發行股本不少於500萬元並已用現金繳足 者,方可開辦人壽、水火或汽車保險業。在一九七八年二月一日前已符合當時所實 施有關經營此等保險業的法律規定,但仍未開始經營此等業務的公司,以及在英國 已完全獲准經營同類保險業的公司及隸屬倫敦羅意德船舶保險公司的成員,則可豁 免受該條例的限制。
公司註冊處同時根據註冊信託立案法團條例,為信託人註册,成為法人;此外 亦辦理有限責任合夥經營和貸款人的註冊事宜。
破產和淸盤
在香港由於經營失敗而須向法庭申請商號破產或公司清盤的事件,與結束營業 的商號和公司總數比較起來,通常僅佔少數。年内向法庭提出的破產申請有56宗, 強迫公司結束的申請有111宗,而法庭頒發的接管有36宗,遺產管理合2 宗,結束 令則有70宗。如往年一樣,幾乎每宗案件都委任破產管理官為信託人或清盤人。 九七九年內,破產管理官變賣的資產總值約達3,100萬元。除上述強迫結束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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