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 和 行 政

民事法律援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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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民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須能提出確鑿的表面證據,倘若申請人為訴 訟中的被告,則必須能提出恰當的辯護理由,始有資格獲得民事法律援助。

大部份民事訴訟都可獲得法律援助,包括交通意外索償、業主與住戶的訴 訟以及離婚、分居、贍養費以至監管和監護權等各類和親屬法有關的訴訟。此 外,亦包括工業意外索償、勞工賠償與及海事、破產和公司清盤等訴訟。實際 上,在一般的訴訟案件中,祇有誹謗案件不能獲得法律援助(一如在英國 ) 法律援助署為確保能迅速和有效地處理各項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成立了一個特 別工作小組,成員包括10位法律專業人員、19位律政書記和其他工作人員,專 責全權處理所有複雜費時的案件。

刑事法律援助計劃

在一九七八年,刑事法律援助已擴展至包括所有在地方法院審訊的刑事案 件。在此之前,由一九七三年起,在地方法院審訊的刑事案件,亦有大部份可 獲法律援助,使四分之三的被告人受惠。

在最高法院受審的被告人亦可獲得法律援助。凡在最高法院原訟法庭和 地方法院審訊的案件,由於罪名嚴重和判罪可能很重,因此所有被告人祗要通 過經濟能力測驗,即可獲得法律援助。願意認罪而袛要求減輕判刑的人士亦可 獲得法律援助。

此外,以下各類案件亦可獲得法律援助

就最高法院的判决而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案件。如能通過經濟能力測 驗,則被判極刑的死囚提出上訴是必須給予法律援助的;但對於其他案件 則必須經法律援助署署長認為有-

份理由上訴後,才給予法律援助。 在地方法院被判有罪人士所提出的上訴案件。

在裁判司法庭被判有罪人士所提出的上訴案件。此類上訴案件均由一位最 高法院法官獨自聆訊。

法律援助計劃的施行

當現行的法律援助計劃分別在一九六七年和一九七零年施行時,原先認為 法律援助署的工作袛限於法律援助計劃的執行,特別是法律援助費用的處理。 當時决定由私人執業律師處理法律援助的申請,並負責進行隨後的訴訟事宜。 但事實證明沒有足夠的私人執業律師來應付大量的工作。為應付實際需要,法 律援助署在一九六八年設立審查組,並在一九七二年設立訴訟組。兩組的發展 都非常迅速,現時超過60%的法律援助案件是由訴訟組處理的。

法律援助署負責執行此等案件中應由律師處理的工作,但遇有案件依照慣 例須聘請大律師時,則由法律援助署轉聘大律師代表出庭。在民事案件中,依 照慣例律師是有權出庭時,則由法律援助署的法律專業人員代表出庭。基本 上,法律援助署是相等於一所大規模的律師樓,負責處理大量的刑事案件並且 是遠東規模最大的民事訴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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