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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一九七八年勞工賠償(修訂)條例於一九七八年一月十三日開始實施,將 受照顧的非體力勞動工人的最高工資限額提高至每月5千元,延長申請賠償的 期限至24個月,規定延遲支付賠償款項者另繳附加費,並劃一判傷標準。

一九七八年勞工賠償(修訂)(第二號)條例將於政府指定的日期開始生效, 將肺塵埃沉着病列入該條例所包括的職業病之內。勞工賠償(肺塵埃沉着病) 組於一九七八年五月成立,負責執行此項修訂條例。

勞工處處長於一九七八年二月委出一個工作小組,負責全面檢討勞工賠償 條例,確保該條例符合目前的情況與需要。該工作小組共召開會議14次,考慮 數個重要問題,並於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將研究結果報告書,呈交勞工處處長。

工業訓練

香港訓練局於一九七三年由總督委出,負責就設立綜合人力訓練制度所必 需的措施提出意見,以適應本港經濟發展。其後,總督依照訓練局的建議,委 出10個工業訓練委員會和5個委員會,以協助該局推行工作。該10個訓練委員 會負責提供本港下列10種主要工業所需的訓練和處理有關問題:汽車修理與服 務、建築及土木工程、製衣、電機、電子、機器及金屬製品、塑膠、印刷、船 舶建造與修理以及紡織。該5個委員會則負責研究兩種或數種工業的共通問 題,例如學徒制度、教導員訓練、院校內工業訓練、工業詞彙翻譯和職業訓 練。訓練局並設有兩個特別委員會,一個負責商業及服務業的訓練,另一個則 負責技師訓練。訓練局已於六月向總督呈交第四份報告書。訓練局的行政工 作,由勞工處訓練局事務科負責。

年內,印刷業、汽車修理與服務業、船舶建造與修理業、電子業、機器及 金屬製品業等5個訓練委員會,會進行人力調查。同時,訓練局又批准出版多 種調查報告書、工作標準手册、模範訓練方案及工藝測驗,其中有多種在政 府刊物銷售處出售。此外,訓練局並出版一份有關一九七七年至一九八二年技 術人力供求的報告書,指出香港各種工程或科技對不同程度技術人力的總需求 量,及各工業學院為應付此需求的供應量。

製衣業訓練局和建造業訓練局於一九七五年九月由總督分別依據工業訓練 (製衣業)條例和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委出。製衣業訓練局獲准對本港製 造及出口的衣物按其出口總值徵收訓練款項;建造業訓練局則對一切在本港進 行的建築工程按價值徵收款項。此等款項分別用以維持製衣業訓練中心及建造 業訓練中心,俾能提供實務訓練,以培養人員担任製衣業和建造業的主要工 作。

學徒訓練條例從一九七六年起生效,為技工和技術員的訓練提供法律體 系。該條例的要點是僱主僱用14至18歲青年在指定行業內工作時,除非該 年已完成該業的學徒訓練,否則必須簽訂學徒合約。該僱主同時必須將合約送 交勞工處處長登記,在非指定行業內僱用學徒,或在指定行業內僱用18歲以上 學徒的僱主,亦可將合約送交勞工處處長作自願登記。一九七八年當局再指定 8種技藝行業,使指定行業總數增至31種。至年底時,根據該條例受訓的學徒 有 6,28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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