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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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註册公司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必須在一個月內將若干文件送交公司註 册處登記。登記時只須繳付小額檔案費用。年内有182家海外公司注册,60 家停業。一九七八年底,註冊的海外公司共有1,131家,分屬50個國家,其中 美國 291 家、英國148家、日本130家。

凡保險公司有意在香港經營人壽或水火保險業的,必須依照人壽保險公司 條例或火險及水險公司保證金條例的規定辦理。此等條例除規定保險公司呈報 年結外,並規定向公司註冊處繳交保證金,但如有關公司已在倫敦取得貿易保 險科的證明書,證明該公司已根據一九七四年保險公司法獲准在英國經營保險 業,或水火保險公司已在英聯邦國家繳交此類保證金,則可獲豁免。香港現有 330家保險公司經營此類業務,其中163家是本港公司。至於經營汽車第三者保 險的公司,必須獲得註冊總署署長批准。

由一九七八年二月一日起,所有保險公司均須依照一九七八年保險公司 (規定資本額)條例辦理。該條例限定,只有根據公司條例成立或註冊的公司, 其發行股本不少於500萬元並已用現金繳足者,方可開辦人壽、水火或汽車保 險業。在一九七八年二月一日前已符合當時所實施有關經營此等保險業的法律 規定,但仍未開始經營此等業務的公司,以及在英國已完全獲准經營相同類型 保險業的公司及隸屬倫敦羅意德船舶保險公司的成員,則可豁免受該條例的限 制。

公司註冊處同時根據註冊信託立案法團條例,為信託人登記為法人;此外 亦辦理有限責任合夥經營和貸款人的註冊事宜。

破產和清盤

在香港由於經營失敗而須向法庭申請破產或公司清盤的事件,與結束 營業的商號和公司總數比較起來,通常僅佔少數。年內向法庭提出的破產申請 有43宗,強迫公司結束的申請有94宗,而法庭頒發的接收有41宗,遺產管理 令2宗,結束今則有71宗。如往年一樣,幾乎每宗案件都委任破產管理官爲 信託人或清盤人。一九七八年內,破產管理官變賣的資產總值約達3,000 萬 元。除上述強迫結束的公司外,年內尙有396家公司自動清盤,其中381 家由 公司股東自動結束,15家由債權人自動結束。

上文所提及由一九七八年七月七日生效的公司( 修訂)條例,其中包括若 干有關清盤的修訂事項;然而,這些修訂實質上是用作保障少數股東的利益。 同樣地,由首席按察司在七月十八日制訂的一九七八年公司(結束) ( 修訂 ) 規則,亦對根據公司(保障少數股東)條例內新制定的第一六八條(甲)款規定 而提出的清盤申請,訂定處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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