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制度

29

同時,一九七七年底,外資銀行代辦處共有100家,有需要者均獲准稱為「銀 行」。此外,依照接受存款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共有 201家。根據該條例,如 遵照若干限制性條件,這些公司可接受公眾人士存款。這些公司包括外資銀行 的分行及附屬機構,以及其他從事各種商業活動而非銀行性質的財務機構。

證券業務

本年度內,在促使本港四間交易所合併為一間交易所的工作方面頗有進展。為 應四間交易所的請求,合併工作小組於一九七七年五月成立。在四間交易所聯同 邀請下,證監理專員膺選為該工作小組的主席。此後該工作小組定期舉行會 議。五月舉行第一次會議時,四交易所的代表承認該工作小組的目的是「商定 一個程序表(連同時間表)使四交易所合併為一間認可交易所。」在同年年底, 遠東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九龍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會就可能合併事舉行多次會 談。該合併計劃目前仍在商議中。

年內,證監理專員屬下職員繼續審查和證券有關的財務交易,並監視不尋 常的股票價格變動,認為適當時則着手進一步調查。

一九七七年證券 ( 修訂 ) 條例實施後,當局除訂定多項條文外,並設立內幕 交易審裁處。

目前證券監理專員辦事處的職責之一是調查可能牽涉證券內幕交易的事件, 以確定由財政司通過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交請調查的事情,能否構成一宗有足 夠表面證據應由該審裁處調查的案件。

一九七七年內,在本港的證券交易所內掛牌的公司收購或合併事件共有14 宗,其中包括根據協議計劃書進行的收購8宗。一九七五年草擬的香港公司收 購與合併守則並無法律權力,但却得到與證券業務有關的專業人士的支持。該 守則會於一九七六年六月及一九七七年九月修訂兩次,目前更在覆核中,準備 在短期內發出一份全新的版本。

證監理專員辦事處,現正擬定香港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草擬守則的 工作,在單位信託業人士鼎力協助下,至一九七七年底已接近完成階段。所有 單位信託或互惠基金,都必須遵守這些規定,方能獲得認可。以證監理專員 爲主席的單位信託委員會將負責執行這項守則的規定。

證券交易所設立聯合賠償基金的目的,是賠償投資者交易所會員的過失而 遭受的金錢損失,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基金總額為 2,470 萬元。( 至 一九七七年底為止,並未由基金付出任何賠償。)非交易所會員證券商的存款 額爲 580 萬元。這些存款的目的,是預防有非證券交易所會員的證券商犯有過 失時,給予投資者有限度的保障。但與賠償基金不同的地方是,這些存款並非 集體性質。截至一九七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財政年度內,兩基金均獲利潤。 其後,賠償基金將230萬元盈餘按比例分發給四家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存款基 金則將55萬5千元分發予各存款人。

一九七七年底,依照一九七四年證券(證券商、投資顧問及代表)規例而註 册的共有 2,110人,計有:公司證券商91人;個人證券商 1,013人,其中包括 四家證券交易所的股票經紀 923 人;公司投資顧問47人;個人投資顧問81人;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