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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制度
利息,可按照市面上流通紙幣價值的高低而發行或收回。外匯基金經由其在發 行紙幣的銀行開立的帳戶收取或支付款項。發行紙幣的費用,大部份由外匯基 金撥付;但其中小部份,即相當於認可紙幣在發行總額所佔的比例,則由發行 紙幣的銀行負担。外匯基金的資產大部份以外幣儲存,並用若干種貨幣作多種 存款及投資。直至一九七一年,差不多所有外匯基金和一般帳目所持有的基金 仍以英鎊為本位。但由一九七一年開始,英鎊存款逐漸改為多種貨幣。到一九 七七年底時,和其他主要貨幣相比,英鎊所佔比例已少於15%。政府利用這些 資產在認為適當時影響港元的匯兌價值。
由一九七六年四月一日開始,外匯基金並擁有以前為一般帳目所持有的外幣 資產的大部份,以及硬幣發行基金的全部資產。這些資產轉撥入外匯基金,由 外匯基金發回附帶利息而以港幣為本位的債務證明書,利息按適當的市場利率 計算。採取此項措施的意義是,政府外幣資產因港幣幣值變動而產生的一切損 失及利益,均歸入為調節港幣匯兌價值而設的外匯基金內。因此,政府資產負 債表中的一般收支差額,通常表示政府現金收入與現金支出之間的差額。此 外,有人建議將一般賬目的港元差額——除小量週轉差額外——轉撥入外匯基 金。轉撥後,政府所有財政資產將全歸入該基金,而該基金則實際上成為庫務 署的銀行。
港元兌換率在一九三五年訂定為每元約兌1先令3便士(16元兌1鎊)。第 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貨幣基金成立,港元獲得按上述匯兌率而訂定本身的黃 金比值。港元和英鎊的關係並非法定,而是在外匯基金和發行紙幣的各銀行共 同運營之下而確立和維持的。自一九六七年十一月英鎊貶值後,港元和英鎊的 聯繫開始減弱,一九七二年六月英鎊獲准自由向下浮動,聯繫逐告終結。同年 七月初,香港政府決定以美元為港元的兌換比值單位而不用英鎊。但在一九七 四年十一月,這聯繫亦告終結,港元獲得自由浮動,此後港元的價值即隨市況 而升降。一九四六年至一九七四年十一月期間港元兌換比值的變動詳情見附錄 五。
在一九七七年第一季,政府雖會稍加干預,但港元繼續增強,對大多數國家 貨幣,港元繼續上升。不過,由於經濟前景不及往年良好,稍後港元遂轉為疲 弱。用貿易加權指數來衡量,一九七七年底時港元對香港主要貿易國家貨幣的 全面比值,比一九七六年底下降約7%,比港元剛開始自由浮動之前高出1 %°
由一九七三年初開始,香港與海外國家之間已沒有任何外匯管制。
銀行業務
銀行條例規定各銀行須受銀行業務監察專員的監督和檢查,在資本和流動資產 方面亦須符合若干最低規定。一九七七年底,本港共有持牌銀行74家,銀行營 業地點803處。
一九七七年內銀行存款增加20%,十二月三十一日總額達530億1,900萬元。 貸款和透支增加30%,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時總額達556億4,900萬元。過去三 年的銀行業統計數字見附錄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