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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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條例於一九七六年七月十九日生效,目的在促進學徒訓練和管制指定 行業中有關僱用與訓練學徒的事宜。該法例適用於指定行業中所有的僱主和年 齡在十四至十八歲的青年僱員。該法例的要點是僱主僱用青年在指定行業內 工作時,除非該青年已完成該業的學徒訓練,否則必須簽訂學徒合約。僱用學 徒在非指定行業內工作的僱主,亦可根據該條例將合約送交勞工處處長登記。 截至該條例生效時為止,總督已規定二十三種行業為指定行業。
勞工處的學徒訓練科負責執行該法例,並對已登記的學徒負起下列責任: 向僱主提供僱用和訓練學徒的意見及協助;確保學徒接受妥善訓練;與工業學 院合作,確保學徒獲得所需的工業教育。
理工學院和各工業學院皆設有學徒訓練課程,通常屬日間部份時間給假上 課制,理工學院的課程屬技術員程度,工業學院的則主要為技工程度。
在職業先修和職業訓練方面,政府和志願福利機構辦有多個中心,訓練技 術、商業和飲食業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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