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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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六年四家証券交易所呈報的全年總成交額如下:遠東証券交易所 60 億 1,820 萬元,香港証券交易所31億8,870 萬元,金銀証券交易所37億5,550 萬元,及九龍証券交易所1億9,350萬元,合計131億5,590萬元,比上年 增加 27.3%。

年内有1家公司以配售股份方式上市。年底時在四家交易所內有股份上市 的公司計有294家,其中包括23家海外公司。

商品交易

商品交易條例於一九七六年八月四日通過,目的在批准本港設立一家國際 性的商品期貨交易所,並且管制商品期貨合約買賣。該條例規定設立商品交易 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為管制當局,負責執行該條例的規定。

總督會同行政局有權批准商品交易公司在本港經營一家商品交易所,其營 業限於該條例規定的一般性管制範圍。該條例亦規定所有經營商品期貨合約買 賣的商品交易商、商品交易顧問及其代表均須註册,條例中有關註冊的規定, 復由商品交易(交易商、商品交易顧問及代表)規例加以補-

。註冊商品交易 商必須保存適當的業務帳項記錄,並須每年向商品交易監理專員呈遞經審核的 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該條例規定交易的程序,設法防止不正當的經營 手法,並禁止在商品交易所內進行選擇權的買賣。紀律委員會的工作是調查關 於商品交易公司或其有關機構處事不當的投訴,及聆聽不獲商品交易監理專員 批准註冊的交易商的上訴。該條例規定商品交易公司須設立一項賠償基金, 以便在會員犯有過失時給予客戶賠償。在其他條文中,有一項規定總督會同行 政局與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商討後,有權制訂補-

該條例的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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