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制度
地方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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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條例,凡在本港賺取或獲得入息和利潤,均須依照類別繳稅。現 行的15%標準稅率自一九六六年四月一日以來便已採用。從物業、營業利潤、 利息和薪俸所得的各種收入均須課稅。
物業稅是按標準稅率向業主徵收的稅項,但如果物業由業主自住、空置或 位於新界未發展的地區內,則可以獲得豁免。自港督發表公佈後,一些以前獲 豁免的新界地區,現在亦須課稅。在本港營業的有限公司,其名下物業均獲豁 免,因為來自物業的利潤必須徵收利得稅。
在本港賺取或獲得利息,必須按標準稅率繳納利息稅,稅款在付息前先行 扣除。但該筆利息尙屬在本港營業的有限公司所獲利潤的一部份,則按利得稅 的課稅辦法繳稅。政府和持牌銀行所付週息率不超過2%的利息,以及公共事 業所付週息率不超過3.5%的利息(此等利率分別在一九七六年八月六日及一 九七五年三月一日生效)均獲豁免。
在本港經營的行業或商號,其盈利必須繳納利得稅。非有限公司按標準稅 率15%課稅,至於有限公司繳納利得稅的稅率,在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起的課 稅年度內為16.5%,而由一九七六年四月一日起的課稅年度開始則為17%。為 賺取利潤而支出的費用,以及數目不超過應課稅溢利實額10%的慈善捐款,均 可免課稅。
在本港賺取或獲得薪俸,必須繳納薪俸稅。薪俸稅按遞增稅率計算,辦法 是對應課稅入息實額(即扣除個人免稅額後的入息)徵收5%至30%不等的稅 款,但徵稅額不得超過扣除個人免稅額前入息的15%。個人免稅額是:納稅人 本身1萬元,妻室1萬元,第一名子女3千元,第二名子女2,500元,第三名 子女1,500元,第四至第六名子女每名1千元,第七至第九名子女每名500元。 除為賺取入息而支出的費用和數目不超過應課稅入息10%的慈善捐款外,並無 其他免稅額。
稅務條例另一特色是納稅人可以選擇採用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該辦法是將 上述四項入息一併評稅,並與薪俸稅的課稅辦法一樣,子納稅人個人免稅額和 按遞增稅率徵收。每項入息的已繳稅款亦可扣除。
一九七六至七七財政年度的入息和利得稅收估計可達24億2,800萬元。
任何人去世後在本港遺下的財產,必須繳納遺產稅。價值在30萬元以內的 遺產可獲豁免。現行的遺產稅稅率,由6%(遺產價值在30萬至40萬元之間) 至18%(遺產價值在300萬元以上)不等。一九七六至七七年度的遺產稅收入 估計有6,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