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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二年初,租值普遍上漲,當局因而制訂租約(終止租 期通知)條例,即現在的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五部,規定業主必須在發 出通知六個月後,才可以收回樓宇。
一九六三年住宅樓宇加租管制條例是第一次對戰後住宅樓宇制訂的綜合法 例,主要作用在於管制加租和保障住客的租住權。由一九六三至六六年,本港 有大量新建樓宇供應,使屋荒問題漸趨和緩,而租值亦隨而穩定,是以當局於 一九六六年六月停止實施該條例。以後三年間,情况大致穩定,但自一九六七 年騷動之後,市民信心恢復,對樓宇的需求日增,於是,在一九六九年底,租 值急劇上升。
當局除密切注意事態發展外,並於一九七○年一月採取一項凍結租值的臨 時措施,隨於同年六月通過一九七○年住宅樓宇加租管制條例,後再將其制 為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二部。該管制條例主要是根據一九六三年條例而 制訂,並載有多項例外規定,例如:面積較大的樓宇單位和房屋,新出租的以 及新建成後出租的,都不在管制之列。該條例有效日期原定於一九七四年五月 底屆滿,但由於不受管制樓宇的租值不斷上升,因此在一九七三年六月再制訂 臨時法例,以凍結不受管制樓宇的租值。同年十二月,當局撤銷一九七○年所 訂條例和該臨時條例,而代之以業經修訂的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二部, 以保障為數眾多的戰後住宅樓宇的住客和三房客的租住權和管制該等樓宇的租 值。但該條例並不適用於凡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即該條例開始實施之 日,或該日以後才獲准入住的樓宇。該項規定的有效日期將於一九七六年十二 月十四日屆滿,但倘租金經已增加的,則在某些情形下,保障期限可延至該日 以後。
至於現有租約,業主和住客雙方可議定加租額,但必須獲得差餉物業估 價署署長加簽認許方可。倘住客不同意所加租額,則業主可向該署長申請加租 證明書,以決定合理租額,其所加租額是該署長認可的公平市值租金和該樓宇 現時租金差額的五份一。倘樓宇的應課差餉租值是3萬元或以下,則加額最多 不得超過現時租金的21%。不過,這項規定是可以變動的,如租值情况有所變 更,則立法局可決議更改規定,以便適應。若差餉增加,則所增之差餉額得轉 由住客或三房客負担。
尙樓宇空置而業主擬租給新住客,則雙方可自行協定租值,但須將所訂租 値通知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這樣該樓宇隨即受業主與住客條例的規定所管 制。根據該條例,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有廣泛權力,可簽發證明書,以排解有 關樓宇主要用途的糾紛。無論業主或住客,如不滿該署長所簽准的加租額,均 有權向獨立的租金覆核委員會要求覆核,並可向地方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