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制度
証券業務
31
依照証券條例及一九七四年証券(証券商、投資顧問及代表)規例,任何 欲經營証券業務的人士皆須首先向証券監理專員註冊。在一九七五年底已註冊 者計有:
公司証券商79家;四間証券交易所有個人証券商 1,019人,其中包括股票 經紀 951 人;公司投資顧問38家;個人投資顧問66人;証券商代表977人;投 資顧問代表60人。年中宣佈有14家公司為受豁免証券商,3家公司為受豁免投 資顧問。
=
証券交易所設立聯合賠償基金的目的,是賠償投資者交易所會員的過失 而遭受的金錢損失,到年底時基金總額為2,450 萬元。目前仍未有人要求由基 金賠償。至於交易所會員以外的証券商方面,証券監理專員已收到存款 450 萬元。這些存款也像賠償基金一樣,目的在保障投資者不致因証券商的過失而 受損失;但和賠償基金不同的地方,却是這些存款並不是集體性的。
一九七五年內四間証券交易所呈報的總成交額如下:香港証券交易所25億 353萬元;遠東証券交易所47億2,490萬元;金銀証券交易所28億773萬元; 九龍証券交易所2億9,902萬元。合計103億3,518萬元,比上年减少8.1%。
年內有一家公司以介紹形式上市,但並無以公開認購股份或配售股份方式 上市的公司。年底時在四家交易所内有股份上市的公司計有307家,包括23家 海外公司。
一九七五年初時,未得股東同意而增發股份的公司越來越多,因而引起注 意。証券事務監察委員會與香港証券交易所聯會商議後,批准一項法定規則, 禁止在本港註冊而有股份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在未得股東同意之前增發股份, 但對現有股東按比例發行的股份則屬例外。上述規則與公司法例修訂委員會第 二次報告書中所提出的建議大致相符。同時香港証券交易所聯會也將這項限制 列入各交易所的股份上市規則內。年底時,有3家公共公司在週年大會中通過 普通議案,將一般權力授予董事會發行或出售不超過各該公司當時資本額10% 的股份。
一九七五年八月十四日,証券事務監察委員會批准香港公司收購與合併守 則,這守則是經包銷人、商人銀行、香港証券交易所聯會和其他有關專業團體 討論後制訂的,並由一個委員會執行。該委員會由証券事務監察委員會一位政 府成員及兩位非政府成員、香港証券交易所聯會一位代表、及兩位金融業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