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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房屋
香港,連新界和離島在內,面積祇有404方哩,且近郊不少爲崎嶇山地, 不宜於發展,所以土地昂貴,寸金尺土。香港土地,全屬政府所有。政府從土 地交易所得收益,亦相當可觀。
工務司負責管理港島和九龍的土地,同時兼任建築事務監督和城市設計委 員會主席。新界一部份,即界限街以北至九龍山麓的新九龍區,亦歸工務司管 理。至於其餘的新界土地,則由新界政務司負責。
所有港島九龍的官地批租和私人土地交易,均在註冊總署登記,所有新界 的(新九龍各地段和在市區的新界若干地段除外),則在各該理民府登記。新 界區內地段大多位於新九龍已建設地區內,其契約除少數外,均經註冊總署記 錄在案。二
在本港開埠初期,官契批期分75年、99年和999年三種。目前所批官契, 除新界外,均為75年期,期滿時通常可續期75年,但須重訂地稅。新界官契, 通常由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計,為期99年減去3天,即至和中國所訂租借期 限屆滿的前3天為止。
政府的基本政策是以公開拍賣方式,將官契給予出價最高的。大部份用以 興建工商業樓宇或住宅的土地,都是用這方法批出,政府定期舉行土地拍賣,每 隔6個月刋登1次預告,列出在其後6個月中,可能供拍賣的官地。至於供作 特别用途的土地,政府通常以投標的方法批出。在一九七四年中,當局根據一 項新近批准的工業政策,以私人契約撥出位於青衣島的兩幅工業用地。許多新 穎的工業技藝,由於佔地頗廣,故不宜在多層大廈內經營。這新的工業政策使 香港亦可進行這些工業。
根據以往辦法,投得官地的通常須於下鎚後,立刻繳付成交價款一部份。 餘額則於短期內清繳,但工業用地則可分期付款。一九六九年實施一項變通辦 法,對於中區高價土地,其成交價格為1,000萬元或以上的,可分十年付款, 利息全免。一九七一年,此辦法再加修訂,即於拍賣投得後的一個月內先繳成 交價款10%,餘額另加遇息一分,分十年清付。在一九七二年底,由於地價上 漲,當局將1,000萬元的限額提升至2,000萬元。在一九七四年中,該項分期 付款辦法再有修改。自此,本港商業住宅樓宇的發展商和廠商亦可分10年付款, 週息10%。為協助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工業用地的業主起見,政府特提供一項 附有條件的優待辦法,准許該業主即使還未清繳全部欠款,將部份建築物分租 而不必付出未繳的價款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