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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顧兒童、問題青年及未婚母親;指導就業;住所安置;協助就學;領養子女及 照顧幼兒等。個人及家庭獲得此等服務者,在一九七三年共有二二,七八四宗。 該部同時負責執行保護婦孺條例及領養子女條例。該署設於竹園之兒童院, 可臨時收容八十名需要保護與照顧之兒童。
申請領養子女,必須依照領養子女條例,先由社會福利署對領養父母進行 調查,以確定其有無領養資格。本年度內,在本港領養之兒童有三五一名。外地 家庭領養本港兒童之請求,則由該署與兩個志願福利機構,即國際社會服務社及 香港天主教福利會,共同處理。年內,本港兒童由外地家庭領養者有十四名。
由志願福利機構經營之非牟利照顧幼兒服務,經常由社會福利署之聯絡組 提供指導及協助。一九七三年內,非牟利之托兒所與育嬰院共有八十四間,幼 童遊戲中心則有九個共可容納兒童一萬多名。此等機構,大多數由政府每年撥 款資助。」
對於有墮落危險及行為有問題之婦女,社會福利署除對其個人及家庭予以 輔導外,更設有兩個職業訓練先修中心。此外現有三個志願機構,即善牧修女 會、保良局與救世軍,專門收容及訓練上述婦女。
康復工作
在康復工作方面,社會福利署之宗旨,仍盡可能協助傷殘人士自立,俾能自 食其力,對社會有所貢獻。此項工作通常分三個步驟進行:(一)提供治療,使 能適應環境,照顧自己;(二)給予職業訓練,使能盡量發揮其剩餘能力,學習 謀生技能;(三)予以就業輔導,使能重返社會,獲得有薪酬之工作,過正常生 活。本港有十七個中心及機構提供康復服務,並由十餘個志願團體協助。康復 工作日見擴展,本年成立之中心有多間,如香港低能兒童教育協進會之松嶺訓 練中心及葵芳晨熹中心,以及聖雅各福羣會之聖雅各庇護工場。現有之康復機 構,亦已在多方面加以改善。
協助身體有缺陷駕車人士之計劃已於一九七二年五月實施。推行該計劃之 機構計有: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社會福利署,交通處及醫務衛生處。根據該計 劃,任何駕車人士因身體殘廢以致不良於行,均可免繳停車收費錶之費用及不 受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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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事務及感化機構
社會福利署之感化事務及感化機構部,負責督導受感化者,協助法庭調查 被告人之社會背景及管理感化機構。截至本年年底,督導案件共有二,六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