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政制與行政
香港為英國殖民地,本章叙述香港政府體制。英國政 府之政策,並不主張香港政制有重大改革,而本地居民要求此 種改革者亦為數不多。
香港總
香港總督統理全港政務,為英女皇之代表,實際上亦為香 港政府之首長。總督主持行政局會議,並就重要之政策諮詢行 政局。總督同時亦為立法局主席,彼除對原案有權投票外,並 可以在正反票數相同時,决定取捨,所有立法局通過法案, 須得總督批准,方能成為法律。除有嚴格規定特殊情况外,香 港政府之每一項政令,皆由總督承擔責任。
總督由英女皇任命,其職權範圍具見璽書制誥。總督雖兼 任香港三軍總司令,亦須遵守香港法例,以及秉承英女皇與外 交及聯邦事務大臣之詔令,其中最重要者為皇室訓令及殖民地 規例。
行政局
皇室訓令規定行政局有當然官守議員五名,英軍司令、 布政司、律政司、民政司與財政司,及其他由英女皇或由外交 及聯邦事務大臣諭令總督委任之議員。目前除當然官守議員五 名外,尚有委任之官守議員一名及非官守議員八名。
行政局通常每週舉行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總督雖非行政局成員,但須主持該局會議。按照皇室訓令 總督對於各項重要政策,均須諮詢行政局,但下列各事項除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