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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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貸款。本年該公司批准二千一百三十七宗貸款申請,貸款 總額為九千一百萬元。

木屋之管制與清拆

廣義而言,凡在官地僭建之木屋,均屬非法建築物,但在 一九六四年及較早時所舉行之各次調查中已獲登記者,則暫准 予以保留,至所在地區須作發展用途時方予拆除,屆時其居民 可獲徙置往新區居住。至於不獲「暫准『之非法木屋及暫准木 屋之擴建部份,則均須拆除,其居民確實無家可歸者,可向徙 事務處申請在安置區內撥地蓋建木屋,但須繳付小額之許可 證費。

在暫准建築物內經營之工廠或工場,如因需要空曠地方儲 藏原料及貨品,故不適宜遷入徙置工廠大廈者,亦可向該處申 請在安置區內撥地繼續營業,惟所營之行業以當局認可者為限

○許可証費以每方呎每年一元八角計算。

木屋區人口日漸減少,一九七二年年底,大約有三十一萬 九千八百人,一九六五年四月則有四十六萬三千人。本年五六 月間發生之雨災,使不少木屋遭受損毀,結果有二萬名木屋居 民獲得分配公共房屋。

新界民政署負責管理新界之木屋,但在荃灣區者,則由 事務處管理。新界地區中地點較為適中者,經常有外勤人員 巡視,此等地區分屬禁區及非禁區。在禁區內,例如道路兩旁 ,發展區域,易受水淹之土地,嚴禁蓋建供居住用之木屋。但 在非禁區內,如獲理民府准許,則可蓋搭臨時建築物。

對於有資格獲得徙置之各類人士,其可獲徙置之先後次序 ,在一九六四年「管制權宜住所居民,徙置及政府廉租屋宇政 策檢討」之白皮書內經予訂明。其後此等分類,再按照房屋政 策委員會之建議予以修訂。茲將此等分類及本年内每類人士獲 得徙置之人數列後:

第一類:甲、火災及天災災民5,092人。

乙、社會福利署署長保荐,予以同情徙置者3,39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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