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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制度

,其勢既不能任由香港將其資產(當時為三億五千萬英鎊)移 存其他貨幣,又不擬保証英鎊儲備之國際價值。

香港曾與英國政府在倫敦舉行談判,並於一九六八年六月 達成協議,採取特別措施,以處理此項金融問題。英國政府發 出七年滿期之港元本位債券,由香港以其英鎊資產購買。香港 可購買此種債券一億英鎊,或相等於其官方儲備金之一半,二 者以數目較大者為準,但無論如何不能超過一億五千萬英鎊。 如英鎊之價值再有變動,此項措施可予港元以相當保障,但不 久雙方又採取更廣泛之辦法。

根據巴塞爾(BASLE)協議,英國向英鎊區所有成員,包 括香港,提出建議,無條件保証彼等官方所擁有之英鎊儲備金 之美元價值,但此項保證並不包括相等於各國外滙儲備金總數 之十分之一英鎊儲備金。而各國政府則須承擔,將其外滙儲備 金中最低限度有若干百分率以英鎊存儲。此項保証為期五年, 由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香港接受此項建議,並承 担最低限度維持百分之九十九之儲備金為英鎊。後來英國政府 於一九七一年九月同意將英鎊儲備金之最低比率降低,香港隨 將此項比率減少至八十九點一(即百分之十)

由於香港並無中央銀行,所以各商營銀行亦擁有相當數量 之外滙儲備。此等屬於銀行私有之英鎊儲備,並不歸入英國保 証之範圍內,但由於較早時港元本位債券協議所引起香港政府 與英國政府簽訂外滙保証措施有獨特安排,使官方存放在香港 商營銀行之英鎊儲備,亦當作官方儲備而獲得保証。因此在一 九六九年二月,實施新辦法,經由外滙基金機構,使商營銀行 之大部份英鎊儲備,列入外滙保証範圍內。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底,十國財政部長在華盛頓會議後宣佈 美元貶值百分之七點八九。其他國家之主要貨幣亦隨之調整 。但是,港元及英鎊仍然維持其黃金比值。換言之,港元仍以 十四元五毫五仙兌換一英鎊,而對美元兌換率則升值百分之 八點五七。官價由以前之六點零六港元兌一美元,變為五點五 八港元兌一美元。

英國於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宣佈英鎊從此自由浮動, 香港政府其時决定繼續維持十四點五五港元兌一英鎊兌換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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