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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十五(續)

(第二十二章:政制與行政)

行政局

委任方式

一九七二年一月一日議員芳名

非官守議員:

委任

羅理基爵士

CBE, ED, JP

:

祁德尊爵士

CBE, MC, QPM, TD, JP

馮秉芬爵士CBE, JP

高登爵士 CBE, JP

U

簡悅強爵士 CBE, JP

桑達士

CBE, DSO, MC, JP

胡百全 OBE, JP

>>

司徒惠 OBE, JP

在羅理基爵士於7.6.71至23.7.71 離港期間,包朗,OBE, JP,奉委 為臨時非官守議員。

在祁德尊爵士於31.5.71至 25.7.71 離港期間,沙魯民爵士, JP,奉委為臨時非官守議員。

在祁德會爵士於1.8.71至17.9.71 離港期間,Mr. George Ronald Ross, OBE, JP,奉委為臨時非 官守議員。

在馮秉芬爵士於4.6.71至24.7.71 離港期間,胡百全,OBE, JP, 奉委爲臨時非官守議員。 二

在高登爵士於 1.9.71 至3.10.71 離港期間,包朗, OBE, JP,奉委 為臨時非官守議員。

在高登爵士於12.11.71 至 17.11.71離港期間,Mr. George Ronald Ross, OBE, JP,奉委為 臨時非官守議員。

在簡悅强爵士於13.3.71至 30.3.71,於2.8.71至16.9.71,以及 13.11.71至17.11.71離港期間 胡百全臨時奉委為非官守議員。

在桑達士於10.5.71至30.7.71離 港期間, Mr. George Ronald Ross, OBE, JP,奉委為臨時非 官守議員。

自13.12.71起奉委為臨時非官守 議員。

自13.12.71 起奉委為臨時非官守 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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