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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十五(續)
(第二十二章:政制與行政)
行政局
委任方式
一九七二年一月一日議員芳名
備
註
非官守議員:
委任
羅理基爵士
CBE, ED, JP
共
:
祁德尊爵士
CBE, MC, QPM, TD, JP
馮秉芬爵士CBE, JP
高登爵士 CBE, JP
U
簡悅強爵士 CBE, JP
桑達士
CBE, DSO, MC, JP
胡百全 OBE, JP
>>
司徒惠 OBE, JP
在羅理基爵士於7.6.71至23.7.71 離港期間,包朗,OBE, JP,奉委 為臨時非官守議員。
在祁德尊爵士於31.5.71至 25.7.71 離港期間,沙魯民爵士, JP,奉委為臨時非官守議員。
在祁德會爵士於1.8.71至17.9.71 離港期間,Mr. George Ronald Ross, OBE, JP,奉委為臨時非 官守議員。
在馮秉芬爵士於4.6.71至24.7.71 離港期間,胡百全,OBE, JP, 奉委爲臨時非官守議員。 二
在高登爵士於 1.9.71 至3.10.71 離港期間,包朗, OBE, JP,奉委 為臨時非官守議員。
在高登爵士於12.11.71 至 17.11.71離港期間,Mr. George Ronald Ross, OBE, JP,奉委為 臨時非官守議員。
在簡悅强爵士於13.3.71至 30.3.71,於2.8.71至16.9.71,以及 13.11.71至17.11.71離港期間 胡百全臨時奉委為非官守議員。
在桑達士於10.5.71至30.7.71離 港期間, Mr. George Ronald Ross, OBE, JP,奉委為臨時非 官守議員。
自13.12.71起奉委為臨時非官守 議員。
自13.12.71 起奉委為臨時非官守 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