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財政制度

香港重要政務之决策,包括貨幣與銀行業務在內,須得英 國外交與聯邦事務大臣之批准,但在其他財務方面,則享有自 主權,掌管財政權力之最高機構為立法局。

香港財政自給自足,惟須分担對外之防衛經費。根據由一 九七一年四月一日起,至一九七六年三月卅一日止,為期五年 之協定,香港之防衛負担,包括實物與金錢在內,共為四千萬 鎊。其中二千八百萬鎊乃用於建築工程與屋宇保養,此等建築 物於英軍不再需用時,將交還香港政府。至於施工方面,則由 工務司署代英國環境部,負責辦理。

除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外,香港政府並無財政獨立之附屬 機構,其組織有類英國或英聯邦國家之地方政府者。所以政府 收支表内之數字,為全部公共收入與全部公共開支。香港政 府雖有其他基金之運用,但此等基金另有收支帳目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香港政府第一個財政年之收支,出現 輕微赤字。其後一九五九至六○年度虧絀四千五百萬元,一九 六五至六六年度,亦虧絀一億三千七百萬元。除此三年外,其 餘每年皆有盈餘,且累積之額,亦甚為龐大。茲將過去四年之 收支數字,詳列於附錄十四。

戰後香港之經濟情况,變動不常,政府除能運用小額貸款 外,須將每年建設費用,由收入項下支出,在此情形下,而尚 有盈餘,則其成就,不可謂不大。須知一年之建築費用有高達 七億三千五百萬元者,就一九七〇至七一年度而言,亦共用 去五億五千一百萬元。

香港之能有如此良好成就,其理由為早期人口陡增,隨而 造成經濟發展,遂使政府毋須將稅率提高,稅收亦能增加。香 港政府之收入,由一九五○至五一年度之二億九千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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