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與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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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法官和裁判司則由港督發給委任狀委任。高院法官所需具備 的資歷,詳列於高等法院法例中,而地院法官所需的資歷,也 見載於地方法院法例中。

法院的職責是審訊一切檢控,以及排解無論是個人之間, 或是個人與政府間的民事糾紛。英國憲法原則上規定,司法人 員在執行職責時完全獨立,不受立法與行政部門左右。英國的 習慣法與平衡法,祇要適用於本港環境,便會用於香港。英國 國會法案,經立法局决定或該法案本身適用者或英皇會同樞密 院下令者,亦在香港生效。至於本港制訂的法律則彙編及定期 加以檢訂,本港最近的一版法律大全,是於一九六七年間以活 頁册的形式出版。

本港的法院分為合議庭、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裁判司法 庭、死因研究法庭和租務法庭。司法部門在一九七零年共有正 按察司一人,高級副按察司一人,副按察司六人、地院法官八 人、裁判司卅六人、驗屍官二人和租務法庭庭長一人供職。

裁判司審判範圍廣泛的可起訴違法以及簡易罪案。不過在 可以起訴的罪案中,他們的處罰犯人權力每一項罪最高刑期為 二年或罰款二千;唯法律上對於某些特别案件若有特別規定, 他們便可以判處較高的處分。如被告被控兩項或以上罪名時, 裁判司判處的纍積刑期亦不能超過三年。裁判司又進行初步聆 訊,俾决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犯人應否轉解高等法院的刑事庭審 訊。他們又可應律政司之請把刑事案件移交地方法院審訊。

由兩位太平紳士組成,具有相等於一個特別裁判司司法權 力的紳士法庭,在一個星期間也會開庭審訊若干節。死因研究 法庭在港九兩區各設一所。租務法庭的職責則已見另文(第八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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