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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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服務的範圍已有很大擴展;其次是按照程序繼續制定勞工 法例,給予勞工更大的保障。勞工賠償新例於一九七○年一月 實施,擴大保障的範圍,使受益者包括家庭的傭工,農業工人 及月薪一千五百元以下非體力勞動的受薪階級在內。而受保障 的工人,如因公殉職或終身殘廢,獲得賠償的款額大為提高。 此外,遭受短期性殘廢的工人,獲得賠償的款額亦告增加,而 且不包括在日後因傷勢惡化而致死亡或終身殘廢所應得的賠償 之内。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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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法例亦於本年二月修訂,規定僱主須自動給予勞工及 月薪一千五百元以下的僱員每月四天的休息假日,且不得計算 在每年六天的法定假期之内。
在本港的勞工之中,女性佔有很大的數字。當局為加强保 障受僱於工業界的婦女及青年,早已制定法例,分期實施,藉 以限制他們每天的工作時間,以免過份操勞而致影響健康。其 中第四期已於本年十二月一日實施,規定婦女及青年的每天工 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廿分,每週不得超過五十小時。最後一 期預定於一九七一年十二月開始,屆時婦女及青年的工作時間 再度縮減為每天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該項法例規定女性工人得享分娩假期的權利,不容僱主在他 們分娩期內將之辭退。另有一項法例規定年青人在領有酒牌樓 宇工作的最低年齡,其中一項條款規定僱主不得容許年齡在十 八歲以下的婦女,在晚上八時以後在酒吧或領有酒牌的樓宇工 作,否則即屬違法。
為保障工人獲得應有的工資,現已制訂法例,處置未清付 工人工資而圖離港潛逃的僱主。而任何人在僱用工人之前,如 沒有-
份理由相信能夠付出工資,則屬違法。同時在清盤或破 產的案件中,積欠工人的薪金,比其他債權人有優先獲得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