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園所收錄同人,不拘士農工商,務以孝、弟、忠、信、禮、義、廉、恥、立德、修身、爲本,倘倫常有虧,品格 不端,及習旁門佐道者,概不收錄。
(三)凡欲入本園同人者,須要同人二名保荐,並自願遵守本園規則;及親筆填具志願書,交本園登記,掛名一月。倘查 訪妥合,即函知介紹人,着其到園考察。確係有心慕道者,方將該稟呈請 仙師批示,以定去取。惟先要助施藥費銀五十 元,壇費銀五十元,年費銀陸十元,統交本園司庫收存。倘賜名後,須由介紹人引見各道友,行一鞠躬禮。若賜名而未見 交款者,爲該保荐人負責,以三個月爲限;逾期不交將名注銷。
(四) 凡入壇者,既衆取錄,亟應體念 仙師,救世婆心,不得破壞約章。如有藉本園名義,在外招搖惑衆,或不規則及不 正當行爲之事,一經查出,即稟| 仙師,將其道號永遠革除,不許到園,以清流品。
(五)每年八月廿三日廼 仙師寶誕,同人等均應踴躍到壇慶祝盛典。凡在本埠居留,既屬同人,自應一律要酌量捐簽, 盡力而爲,以盡弟子之義。倘逾五年而未見捐簽或親到恭祝者,即將其道號注銷,以免有名無實。若離埠往別處營生,因 路途遠隔者,不在此例。捐簽與否,悉聽其本心。
(六) 本園爲經費所限,僅具規模,尚未十分成爲山門局面,故不設常川供膳。如遇各神誕,或仙師指定此日應由公家開 膳外,其餘私人用膳,均由個人負責。
(七) 財政爲一園之命脈,故凡有餘款,應酌議置業,或分付各大銀行存貯,該單據歸司庫人保管。惟提款時必要總理、 司理、司庫三人中,至少二人簽寫,方得提取,以昭大公。同人等不得假借按揭,及沾潤分毫。
(八)各同人欲自建築靜室者,口要先呈請仙師批準,不得任意自爲。一經建築之後,即作本園公有,如其人了道後,其 子孫有繼志者,則由其子孫先用之。如無繼志者,則所有建築、傢俬、什物作爲公共所有,不得頂與別人承受,亦不得折 毀搬遷。此等靜室,只可作暫寓之所,若外人未得主人許可,不得擅自居留,亦不准婦女住宿。所有額外費用,應歸該室 主人自理。
(九) 本園職員一年一屆,由 仙師指定總理正副二名、正副司理二名、正副司庫二名、正副協理二名、道理六名、總理 統管全壇各事,均要口眞擔任,提倡爲各人模範。司理則料理大小事務,應興應革,必要竭誠佈公,無得狗隱。司庫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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