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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不應借火船銀,該兵膽敢執掏尋論,准該隊目一秉至公,稟明核辦,以杜浮骨。

而利一人之事,難昭公允。即派掌標、支差亦同論。 守備差館、賬房理數人,所有按月薪工銀面,應由該守備自行送給,與營中無涉;不准侵借兵餉差帮。以各兵之銀,

一、隊目原爲差證而設,不得扶同冒借、分肥等弊,壹經察覺,從重究治。

口食,不准仍前派兵式名,兩營徒費差帮。 香港兩營公所,祇宜酌派安兵壹名,在館看守,並料理各物,可矣。及投遞公文,每營每月准借差銀壹両捌錢,以供

來往書信館,給部附搭火船。帶省聽事黎吉履堂收下。分別投遞。以節差費。其書信館按月辛工銀另議。

協都守衙門,除緊急公文專差賫帶外,其餘尋常公文,俱交存城經手包封,派目帶港,交兩營公館。由看館兵送承接

練兵每天口糧銀陸分。如奉差,不論出洋緝捕,賫帶公文,准每天借差銀式分,以昭公允。

兩營百隊館常有往港公差,擬請發給火船仔牌,每營各壹張,以備聽候差遣。

議各衙門四行,伺接新任營憲,務以接到營之日,差銀照日借支,爲止。

有以銀夤托爭先者,查明公議、不帮。 各兵如有假冒赴領義帮,該隊目必須查明確據,方准蓋用圖記。不論祖父母等項人故。按照先後日期,挨次給領。倘

論日數計算,不得過月。 議各衙門四行送舊任營憲,借食差銀,遠處不論,來回至遲限以一個月爲定。如有逗遛日久,不准借支差銀。近者以

舊章程附列:

九龍各兵目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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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陽江銀三両六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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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海口銀九両

往電白銀四両伍錢

一、往崖州銀壹十四面

一、往龍門銀壹十式両

大鵬各兵目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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