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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NOVEMBER 22, 1907.

納一半西曆六月二十四日納一半幷將香港新界内地段官契章程 印於契內仍須於契内訂明期滿後可由 工務司再定地稅續批至 大英國與 大清國租滿新界之日止或 國家可能續批則再續批 七十五年

十投得該段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辦理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錢】 份或全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 程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 再將該地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赢全行入官 如有短納及一切費用概 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官作爲 未經出投而仍將投得該地之人之銀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 倘有短細及一切費用仍令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一役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十二倘若投得該地之人將下列之權利頂與別人該項受者亦須遵前 列章程安辦各權制法則歸其人是間與原買主無異

額外章程

一投得該地之人不能求取在海邊上落之權如別人將該地之海濱 填築亦不能討索賠償費用其地民官契注明上列權限幷聲明不論 何時 國家欲填該地民之海濱可毋庸先與投得該地之人商議 二楼得該地之人須照工務司示諡填高該地之低處幷在該地之東 北界築七十五英尺闊之公衆路須高出平水面十五英尺務合工務

司之意爲度

三該地之西北界以外十五英尺闊投得該地之人亦須與樂其高低及 保護工程均須做至合工務司之意爲度升在該處起築一路透至該 處之碼頭處

四該地之水管道由工務司設法更改此等工程 國家自辦費用則 由投得之人支給該銀若干由工務司發票之日起限七日內庫務 司收安

五該地之界由工務司决定至於東北之界如工務司須將該地與鄰地 之界整齊劃一則可改至相合爲度

*該地之界限須由工務司再行决定然後發給官契該地之價值與地 稅再按其廣闊照投價伸冥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某街門牌第某某號于某年某月某日用銀若干投得 某處地應遵照上列投賣章程卽作爲該地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投賣號數

此號地係册 錄新九龍內地段第三十四號每年地税銀八百六十圓 一千九百零七年

十一月

二十二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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