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Y 31, 1858.]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ę.
Translation of Ordinance No. 11 of 1858, "for the prevention of Offences touching Securities,
Sales, and Deposits.”
大英欽奉全權大臣總督香港等處地方軍務兼理五口稅務包 會同本港定例總局商定是一千八百五十八年第十一期例爲預防哄騙銀雨及 典當 弊特議此例示諭商民人等知悉以便一體遵依特諗
第一則 凡銀房之銀單其空白處所填記號數目一如銀單式樣如有人挖補添啓者卽以偽造之罪定擬
第二則 凡有人以憑單或自己書立或別人書立用哄騙他人出名支取銀雨不論憑單存留已處以及轉給於人其罪卽爲騙人利已一經 告發定將該哄騙者照例治罪又如有人騙取別人銀物而以自已所知已例之行舖書立憑單作據亦以騙人利已之罪定擬
第三則 凡一票當五百銀之下者必須領有牌照方准當押如無牌照者不准再凡有人要 如無牌照者不准再凡有人要出投貨物亦必領牌照方准投賣
第四則 以上所有該牌照乃 總憲並公局官所設其納餉各章程亦按照 督憲公局官所定該牌照限以一年爲期期滿再換新牌 第五則 凡開設當舖其牌照之期内不准在該舖作別樣貿易
第六則 所有各當舖門首必大書英唐字樣該人姓名並押字
第七則 巡捕官及帮理庶務人或差役奉有巡捕官字據不論何時到該當舖查其所當之貨物及其賬部該當舖之人必立卽取出任其查看 第八則 其當舖先出本銀當押貨物准按月按日討取利息該利若干乃按照富押之時所言爲定所當貨物如當後三日內取贖則按日計利 至第四日方准收一個月之利其餘諸月均按月按日計算
第九則 凡當出之錢銀照實數目不准扣折亦不得藉端多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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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則 凡當舖必立一部名日總部其部內寫明所當是何貨物暨該貨物之式樣來以及本銀多寡利息若干並來人姓名事業住址現在 何街第幾號如係包祖者須寫明包租者又寫一英字 或同居者亦須寫明同居者又寫一英字 倘有代別人以貨物來當亦寫明伊姓 名及貨物之主姓名鄉里住址所有當押日期俱註明英年月日登部之時先將來人姓名住址等查確自定此例之後以英八月初一日爲 始當押貨物均以次序登記如第一次當者書第一號第二次當者書第二號餘皆做此其餘諸月永遠以此爲式
幫十一則 其所當之貨物或有非唐人所作及非唐人所用者不但寫落總部亦須另設一部名日外物部將該貨物註明在內
第十二期 凡收貨交銀之時該當舖必給當票一紙交與來人收執不准另收票銀票内用正字照總部内所寫抄出並寫該當舖之姓名字號 及在何街開張倘來人不接當票則不得當其貨物如當其貨物卽是犯例
第十三則 凡人要贖貨物必携帶該當票交還當舖或舖内代理之人已贖貨物之後該當舖或舖內之人必須寫明收利多寡於票內其票存 貯至十二個月不得毀棄其十二個月之期以註收利於票之日爲始
第十四則 凡當貨物之後至六個月始爲期滿該六個月內贖取貨物須帶赏票並本利計足不論來人是貨主否該當舖或代理之人即將原 當貨物交回來人
第十五則 或來當貨物之人或貨物之主預先告知當舖倘有別人帶票來贖不可將該貨物交與抑或當舖會知該貨物非義而來或經有人 通知或自已思疑該貨物非義而來者以及第十六則所言之欸俱不得與贖
第十六則 倘有非貨之人到當舖訨及該貨是伊之物因失去或被人違例而取去者如未經贖取貨物之先該當舖或代理之人務須即時 在總部內街出一但又有非博祟之人到當舖說及該當票是伊之票因失去成被人違例而取去者該當舖的代理之人亦必薜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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