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所當之貨物或被人偷去或吞騙或失去或不照理發賣者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5TH MAY, 1860.
Translation of Ordinance No. 3 of 1860,-"for amending and consolidating the Law respecting
Pawnbrokers."
125
第六則
第第
大英欽奉全權大臣總督香港等處地方兼理軍務 羅會同本港定例總局議定是一千八百六十年第三段則例爲更改舊典當例今議立實新例特謝 本港商民人等知悉以便一體遵依
第一則 一千八百五十八年議定第十一段則例盡行删除另一千八百四十五年第十四段則例內第十七則第十八則第九則第世則其內所關 典當事節亦盡删去
第二則 必須領有牌照方准當柙如無牌照不准
第三則 凡發該牌並其納餉各章程按照 督憲與公局所定該牌照限以一年爲期如滿期亦可換新牌
第四則 開設當舖其牌照之期内除當押及賣照本例所當斷之物之外不准在該舖作別樣貿易
第五則 所有各當舖門首必要大書英唐字該人姓名並押字
巡捕官及帮理庶務人或差役奉有巡捕官字據不論何時到該當舖查其所當之貨物及其賬部該當舖之人必立卽取出任其查看 第七則 其當舖先出本銀當押貨物按月按日討取利息該利若干乃按照富押之時所言爲定先取回本利銀将物交回該本利收足不能另取錢銀 其所當之錢銀於初當之日亦可以先將本銀第一月之利
第八則 凡當舖必立一部名日總部其所當之物必先寫明白其物之詳細於部内方出本銀其所寫之方法照後直字號式
第九則 其當舖之人凡收貨交銀之時必給當票一紙交來人收執其富票內必寫明照B字號式
第十則 除第十三則所載情節之外凡人要贖貨物必機帶該當票交還當舖或舖內代理之人
第二則 自當貨之日起計三個月之內或照十五則所載寬期之内携當票並本利到來該當舖或舖内代理之人必將貨物交
第三則 或來當貨物之人或貨物之主預先告知當舖倘有別人帶票來贖不可將貨物交與抑或當舖借知該貨物非義而來或經有人通知或自已 思疑貨物非義而來者以及第十三則所言之歎俱不得與贖 第三則
倘有人到當舖說及該貨是伊之物或說及該當票是伊之票因失去或被人違例而取去者如未經贖取或賣貨物之先該當舖或代理之人 務須卽時在總部内秒出一單变伊伊卽往以下所言之衙門求懇審斷若七日內有實據是伊之物該衙門於單內批明其人卽携單交當舖 該當舖或代理之人必遵官所批交國原物或再給新票或不用伊還所當之本銀或不用利息或本利俱無庸還均遵官所批
第四則 凡經巡理應聞有憑據有人當貨而貨主不知者應卽出票搜查如查有該貨物機票之差卽將該貨物帶回衙門伺候發落
第三則 凡所當之貨越三個月期滿之後尙不贖取者則該貨物卽當舖如三個月期滿之時當物之人要再寬三個月添必要給清上三個月之利 方可轉票必要於總部並票内批明
第六則 凡人携貨物要當銀者必須詳細言明伊是何等人令該當舖可以依照第八第九欸上部上票倘有人要贖物或要抄取票紙亦必言明其姓 名住址並貨主之姓名住址及要贖貨抄票之故其所當物之人非受過物主之命則不准其當物
第七則 凡有人當貨或贖貨或杪取票紙該當舖或有思疑之實處則遵依本例留拘該人隨時交與差役該差役務將該人並貨物票紙解送巡理廳 第六則 凡當舖並代理之人或失其所當之貨物或毀壞則按照以下所列二歎賠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