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賞規條
香港國家因欲在本港廣播教化文学爱備輔翼獎賞之法助各義學兹將規條列後 第一條 凡獎賞一館國家先要有確據符合下開各歎 一該館必須實是義學 二該館確
非私家營利起見 三該館舍應合人之身體必須多光透露水渠疏通天氣流行文房四寶 足用及館舍之廣狹與學童之多寡相稱 四該館掌教必須稱職 五每日用內開各考之
法而教歷時不得少過西鐘 六應用整肅教條毎日群登日記 七分班必須合理每日
必遵課程
第二條 國家並不干涉下開各歎 一不論有何教門 二不論用何時候 三不論請誰掌 教但求職 四不論用何書卷但須果堪教依內開各考之法 五不論用何法摹寫但於
英字測敔請用輕圓手法並勿畏怯 六此規條旣經立定不改有更改必須六個月先預
刊本港轅報
第三條 凡書館於下開各歎有虧則於助賞之項每百圓可減五圓卽由監督學院將其虧鏤
報明國家 一教法 二地方 三登日記紙 四分班法則 五肅整館規 六書及各物
倘此等有缺則每款另行辦理
第四條 凡有書館欲領賞者必須如此 一任由監督學院隨時入內巡閱 二除受修金
之紫教外另須一人總理國家所有來往書緘支給獎賞彼簽名而國家所取數目亦由他
開列
第五條 凡有華人書館非外國人管理者如果見爲緊要可請監督學院代爲總理
第六條 凡有書館照上規條求領助賞者非謂國家必要推給但國家照依書館事情辦理而
賞多仍照國家所有資助之項若何能不助賞亦必明故
第七條 增減助賞之權任由國家自行定奪但若減少不支亦必說定有何原故如若減少
或不支爲數甚巨則必先請監督學院並請二人協同冉考該二人則由國家請一位由該館
總理請一位
第八條 每館年內所領助賞之費應潑四之一歸受修金之掌教親領如或改易掌教則將該
項照各掌教日期多寡計分領該掌教去
分領倘該掌教去由被黜則將其名下之項撥歸該書館
站九條 每年進支若干應由總理人用憑單遵照國家立定格式開列呈阅
第十條 獎賞多寡均照下開各考甄別每墯造詣若何計紿
十一條 各童造詣若何俱照監督學院及由國家別立考人所甄別
第十二条 凡有賠彩八以非國家人員而來考者另行撥送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