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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0TH AUGUST, 1881.
•號九十八百二第報憲
式同合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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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輔政使司湯 爲奉 督憲札諭示知開投國家地段事照得現定本 是本年西曆九月初六日卽禮拜二日下午四點半鐘在下開之處開投國家地段爲此特示俾衆週知 千
百 八十 現
示 督憲札諭將香港筲箕灣村地一段開投准以九百九十九年爲期定於本年西曆九月初六日即禮拜二日下午四點半鐘當衆開投 計開 該地段形勢列左
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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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賣號數第一號卽册錄地段第一百四十八號在筲箕灣西該地四向北邊五十尺零六寸南邊五十八尺東邊三十八尺西邊四十七尺共計二 千一百二十五方每年應納地稅銀四圓六十八仙股價限以五十大圓底
投賣章程列左
一所投地段由價銀限底加上以價高者得侗二三人或多人同價因此互相爭論則用以前最高一價爲底將該地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 堆價至少以五大圓爲額 三開投地段經槌落後該投得之人卽要遵例照下格式將合同簽名其價銀自投得日起計限三日內先将投賣落槌 時所定價銀一半交庫務署其餘一半由投賣日起計限一個月內在庫務署交淸 四投得該地之人准伊應將該地段印領國家地契由投得 起計以九百九十九年爲期照上地段形勢所定地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限於西曆六月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曆十二月二十五 二 日清完至該地契須照香港筲箕灣地所有國家地契章程印領契內仍將所有平常額外章程及留存之法合同之說詳細之語合約之條一一詳 載 五投得該地之人印契時應輸公費銀十五大圓與工務司代國家辦理者 六投得該地之人於印領國家地契時又要交銀一十大圓與工 務司代國家辦理者以補回工務司代投得該地之人在該地四角立明界石依例鑿至精尖刻明地册號數建立妥當等費 七投得該地之人倘 有悞違未遵以上章程卽將彼所交之銀照其所納者或全數或一分入官但國家自有全權或勒令遵守投賣章程或任由 國家隨時隨處不論 用何方法再將該地投賣倘再投賣所得價值盈餘入官存庫如有短細及一切費用盡由違背章程之人補足亦可勒追清償全數 八投得該地 之人可由投得日起計將該地段歸其營業
投賣額外章程列
凡有填築該地之費用皆由投得該地之人支出亦要自備資本照圖建築海磡及該地面前之道路必要高過朔望潮漲之水痕四尺此皆要遵 依工務司准安爲度
二投得該地者必要與執該地暫居牌照之人酌量爲取回該地界內所有之地與依例他因遷徙別處及因取回該地致他所失者所可領回賠補 之項但該項若干任由 督憲所准
投得地價 若干 投得業主
立此合同之人經蒙 國家准爲投得地段之人應照上列投賣章程在下簽名詳列指爲該地段業主印領地契爲憑並應照依上列投 賣章程遵守遵行 投賣號數 第一號
地册號數按地段形勢册錄地段第一百四十八號每年地稅銀四十圓六十八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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