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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8TH JUNE, 1881.

號 八十一百二第報憲

賣賣賣式同合主業 清

署輔政使司史、爲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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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憲札示知開投國家地段事照得現定本年西曆六月二十日卽禮拜一日下午四點鐘在下開之處開設國家地段爲此牲示伸衆週知 年

月 * 八 百 現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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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督憲札讒將香港威克多理阿城內地四段開投准以九百九十九年爲期定於本年西曆六月二十日卽禮拜一下午四點鐘當衆開投 計開 該地段形勢列左 投賣號數第一號卽册錄內地地段七百三十一號在鵝頸該地四向北邊一百尺南邊一百尺東邊一百一十二尺半西邊一 百一十二尺半共計一萬一千二百五十方尺每年應納地稅銀一百四十八圓七十六仙投價限以二千大圓爲底 投賣號數第二號卽册錄內 地地段第七百二十七號在鵝頸該地四向北邊一百零三尺南邊一百六十六尺東邊一百四十一尺西邊一百五十五尺半共計一萬八千八百 五十七方尺每年應納地稅銀二百四十九圓三十四仙股價限以三千大圓爲底 投賣號數第三號卽册錄內地地段第七百二十九號在鵝頸 該地四向北邊一百六十五尺半南邊二百八十六尺東邊二百五十二尺西邊二百八十六尺共計五萬七千七百零七方尺每年應納地稅銀七 百六十三圓客四仙股價限以一萬大圓底 投賣號數第四號卽册錄內地地段第七百三十號在鵝頸該地四向北邊二百八十九尺南邊一 十八尺東邊二百一十三尺西邊一百七十尺共計三萬七千八百方尺每年應納地稅銀四百九十九圓八十四仙投價限以六千大圓爲底 賣章程列左 一所投地段由價銀限底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因此互相爭論則用以前最高一價爲底將該地再投 二 八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三開投地段經槌落後該投得之人卽要遵例照下格式將合同簽名其價銀自投得日起計限 先將投賣落槌時所定價銀一半交庫務署其餘一半由投賣日起計限一個月內在庫務署交淸四 投得該地之人准伊應將該地段印 領國家地契由投得日起計以九百九十九年爲期照上地段形勢所定地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限於西曆六月廿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 外章程及留存之法合同之說詳細 於西曆十二月二十五日清完至該地契須照香港内地地段所有國家地契章程印領契内仍將所有平 之語合約之條一一詳載 五投得該地之人印契時應輸公費銀十五大圓與工務司代國家辦理者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開投日起限以十二 個月爲期當用善法堅固材料安富建竣在該地內建屋宇一間可留久遠者爲此用銀不得少過一千大 圓七投得該地之人於印領國家地契

·者以補同工務司代投得該地之人在該地四角立明界石依例鏧至精安刻明地册號數建立妥當 時又要交銀一十大圓與工務司代國家

早程卽將彼所交之銀照其所納者或全數或一分入官但國家自有全權或勒令遵守 費 八投得該地之人倘有悞違未遵以 等由 國家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投賣倘再投賣所得價值盈餘入官存庫如有短細及一切費用盡由違背章程之人補足亦可勒 追清償全數 九投得該地之人可由投得日起計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姓名

立此合同之人經蒙 國家准爲投得地段之人應照上列投賣章程在下簽名詳列指爲該地段業主印領地契爲憑並應照依上列投 賣章程遵守遵行 投賣號數 第一號

地册號數按地段形勢册錄內地地段第七百三十一號每年地稅銀一百四十八圓七十六仙 投得地價 若干 投得業主

投賣號數 第二號 地冊號數按地段形勢册錄内地地段第七百二十七號每年地稅銀二百四十九圓三十四仙 投賣號數 第三號 地册號數按地段形勢册錄内地地段第七百二十九號每年地稅銀七百六十三圓叫仙 賣號數 第四號 地册號擞按地段形勢册錄內地地段第七百三十號每年地稅錢四百九十九圓八十四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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