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1TH MARCH, 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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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輔政使司田 爲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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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現
理督憲札諭開投國家地段事照得現定本年西曆 定本年西曆三月二十九日卽禮拜三日下午兩點鐘在下開之處開投國家地段爲此特示俾衆週知 千
百
年
示 理督憲札爺將香港鴨利洲所有國家地三段開設准以九百九十九年爲期定於本年三月十九日卽禮拜三日下午兩點鐘當衆開投 計開 該地段形勢列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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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報 惠
號三十百
投賣號適第一號卽册錄地段十九號在鴨衲洲海邊該地四向北邊五十一尺南邊五十尺零十分之六東邊十二尺西邊二十七尺共計一千 二百二十五方尺每年應納地稅銀二大元七世慣限以十大元爲底
投賣號數第二號卽册錄地段二十號在鴨利洲海邊該地南北五十尺零十分之六東西二十六尺共計一千三百方尺每年應納地稅銀二圓八 毫六仙股價限以四十大圓爲底
投賣號贜第三視卽册錄地段二十一號在鴨利洲海邊該地北五十尺畧十分之六南邊五十尺東邊二十二尺西邊二十七尺共計一千二百二 十五方尺每年應納地稅銀二圓七毫投儒限以四十大圓爲底 該投賣章程列左
一所投地段由價銀限底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眞震因此互爭論則用以前最高一價爲底將該地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 增價至少以十大圓爲額 三開投地段經槌落後該投得之人卽要遵例照下格式將合同簽名其價銀自投得日起計限 三日內先將投賣落 槌時所定價銀一半交庫務署其餘一半由投賣日起計限一個月內在庫務署交 四投得該地之人准伊應將該地段印領國家地契由投得 百日起計以九百九十九年爲期照上地段形勢所定地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秘限於西曆六月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曆十二月二十 五日清完至該地契須照香港鴨廂洲海邊地所有國家地契章程印契內仍將所有平常額外章程及留存之法合同之說詳細之語合約之條 一一詳載 五投得每地段之人印契時應輸公費十五大圓與工務司代國家辦理者 六投得每地段之人於印領國家地契時又要交銀一 十大圓與工務司代國家辦理者以補回工務
人在該地四角立明界石依例鑿至精安刻明地 三 得每地段之-
〔建立安當等費 七投 不遵以上章程 彼所交之銀照荳所納者或全數或一分入官但國家自有全權或勒令遵守投賣章程或任中國家 隨時隨處不論 !處不論用何方法再 何方法再將該地投賣倘再投賣所得價值盈餘入官存庫如有短細及一切費用盡由違背章程之 存庫如有短袖及一切費用盡由違背章程之人補足亦可勒追清償全數 八投得每地段之人可由投得日起計將該地段區其營業
收賣額外章程 一投得該地之人限兩年之內由地契之期起將所投之體或掘平或填高總以整好爲度并用碎靑石暫行先築海磡隔該地三 十尺其海磡卽同該地段一樣闊大幷建一道路於藏地之面前必要高過朔望潮長之水痕二尺此程要遵依工務司准 度 二极得每地段之人必要與執該地暫居牌照之人酌量爲取回該地界内所有之地與依例他因遷徙別處及因取該地致他所失者所可領 呵賠補之項但該項若干任由 督憲所准
N
毫毫段
主合同式 立此合同之人經蒙 國家准爲投得地段之人應照上列投賣草程在下簽名詳列指爲該地段業主印領地契爲憑並應照依上 列投賣章程遵守遵行 投賣號媺第一號卽册錄鴨唎洲地段第十九號每年應納砹銀二圓七毫投得地價 投賣號數第二號卽册錄鴨唎洲地段第二十號 年應納地稅銀二元八十六仙投得地價 投賣號數第三號卽册錢鴨洲地做第二十一號每年 改第二十一號每年納地稅銀二圓七毫投得地價
投得業主
的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