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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憲 報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1TH FEBRUARY, 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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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輔政使司湯 爲奉 督憲札諭開投國家地段事照得現定本年西曆二月二十八日卽禮拜二日下午四點鐘在下開之處開极國家地段爲此特示俾衆週知 年

示 初 四 百 千 現奉 督憲札諭將香港國家地一段開投准以七十五年爲期定於本年西曆二月二十八日卽禮拜二日下午四點鐘當衆開投 計開 該地段形勢列左 投賣號數第一號卽册錄村落屋地第十七號坐落園道北邊該地四向北邊三十尺南邊一百二十尺東邊二百七十五尺西邊二百四十六尺共 計一萬九千四百尺每年應納地稅銀十三圓三十六仙股價限以二百二十五圓爲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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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賣號數第1號卽册錄村落屋地第十八號園道北邊該地四向北邊六十二尺南邊二百六十尺東邊兩隅共五百零五尺西邊二百七五十尺 共計二萬二千二百尺每年應納地稅銀十五大圓二十九仙股價限以二百五十大圓爲底

該投賣章程列左

一詳載 五股得該

【或多人同價因此互相爭論則用以前最高一

·論則用以前最高一價爲底將該地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 庫務署交淸 四投得該地之人准伊應將該地段印領國家地契

一所投地段由價銀限底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 第 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大圓爲額 三開設地段經槌落後限三日內必將全 由投得日起計以七十五年爲期照上地段形勢所定地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限於西曆六月廿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曆十二月二 十五日清完至該地 村落屋地地段所有國家地契章程印領契內仍將所有平常額外章程及留存之法合同之說詳細之語合約之條一 【國家辦理者 契時應輸公賀十五大圓與工務

理者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開設日起限以十二個月爲期當用善 法堅固材料安當建竣在該地內建屋壹間可留久遠者爲此用銀不得少過壹千大圓又要整合用之暗溝使該屋及廚房傍舍等所有有餘之水 及汙濁之水流通义要在該地界內掘成一池或多池以蓄所有有餘之水及污濁之水該池務要整至完固使水氣均莫能洩漏一切工夫務要做 滲入經由四鄰之地無論屬國家者或別人者皆然又水池蓄積者斷不得 至主固安富悉 務司意凡有有餘之水及污濁之水斷不得流入滲

投得該地之人必要備辦一間或數間測屋仔藏乾坭以建造 溢出流在國家地方與及 家地方與及道路溝渠或有穢 露溝渠或有穢污糞尿攪擾等件

所用之器具等件要依 廁所務須材料堅固妥當 屋應用及在"地起建厠所一間或數間依法要用乾坭制度居民以得

須要搬清在界内亦不得種植蔬菜 七楼得該地之人於 之制度遮糞取用以免臭氣上升此務要依法嚴行屋內所有糞尿穢汚 現代國家辦理

投得該地之人在該地四角立 以補同工務司代投得 在該地四角立明界石依例鑿至精安刻明地册號 印領國家地契時又要交銀十大圓與工務司 建

之銀照其所納者或全數或一分入官但國家自有全權或勒令遵守 心地之人倘有悞違未遵以上章程卽將彼所交之銀照其所納者或全數或 建立安富等費 八投得該地之人倘有悞違未遵以上章程卽" 投賣章程或任- 程或任由 國家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投賣倘再投賣所得價值盈餘入官存庫如有短釉及一切費用盡由違背章程之人 補足亦 ·勒追清償全數 九投得該地之人可由投得日起計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地册號數 按地段形勢册籛村落屋地地段第十七號每年地税銀十三圓三十六仙 地册號數 按地段形勢册錄村落屋地地段第十八號每年地稅銀十五大圓二十九仙 投得地價 若干

立此合同之人經萦 國家准爲投得地段之人應照上列投賣章程在下簽名詳列指爲該地段業主印領地契爲憑並應照依上列投 賣章程遵守遵行

第一號 投賣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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