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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5TH SEPTEMBER, 1883.
曉論事照得案奉
署督部堂札轉准
憲 報 第 三百零六號
輔政使司馬
助賞規條
藩政大臣來文内開所有助賞規條已於六月初八日批准等因奉此合卽轉諭各書館總理人等一體遵照毋違特示 千八百八十三年
香港國家因欲在本港廣播教化文學爱備輔翼獎賞之法助各書館將規條列後
月
第一條 凡獎賞一館國家先要有確據符合下開各欸 一該書館必須非是專館 二該館確非私家爲營利起見 三該書館應合人之居處必 須多光透露水渠疏通天氣流行所須之物足用及館內地之廣狹與學童之多寡相稱 四該館掌教必須稱職 五每日用内開各考之法而教 歷時不得少過四點鐘 六應用整粛教條每日詳登日記 七分班必須合理每日必遵課程
第二條 國家並不干涉下開各欸 一不論有何教門 二不論用何時候 三不論誰爲掌教但求稱職 四不論用何等書籍但須能應後開各 考之法 五不論用何法摹爲但於英字則須用輕圓手法毋庸畏怯 六此規條既經立定有更改必先六個月刊明在本港轅報 第三條 凡書館於下開各欸有虧則於助賞之項每百圓可減五圓卽由監督學院將其虧缺報明國家 一教法 二地方 三登日記紙 四分 班法 五肅整館規 六書及各物倘此等有欠缺則每欸另行辦理
第四條 凡有書館欲領助賞者必須如此 一任由監督學院隨時入內巡閱 二除受修金之掌教外另須一人總理國家所有來往書緘及支給 獎賞交其簽名所呈國家數目亦由其具
第五條 凡有華人書館非外國人管理者如果見爲緊要可請監督學院代爲總理
第六條 凡有書館照上規條求領助賞者非謂國家必要准給但國家照依書館事情辦理而助賞多寡仍照國家所有資助之項若何倘不助賞亦 必聲明其故
第七條 增減助賞之權任由國家自行定奪但若减少不支亦必說明有何原故如若減少抑或不支爲數甚巨則必先請監督學院並請二人協同 再考該二人則由國家派一位由該館總理派一位
第八條 每館年内所領助賞之費應撥四之一歸受修金之掌教親領如或改易掌教則將該項照各掌教日期多寡計撥分領倘該掌教去位係由 被點則將其名下之項撥歸該書館
第九條 每館每年進支若干應由總理人用憑單遵照國家立定格式開列呈閱 第十條 獎賞多寡均照下開各考甄別每童造詣若何計
十五日示
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