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8TH JULY, 1883.
673
議憲
議政
二局經歴薛
爲曉諭事照得現奉
定例
輔政司馬 札轉奉
二百五十五號
謹將
督部堂包 諭將案照一千八百七十九年第八條第二十五節則例所定並經一千八百八十三年第九條則例釐正之章程詳示於下爲此特示 百 八
年
+ 111
月
督憲會同 定例局案照一千八百七十九年第八條第二十五節則例所定並經一千八百八十三年第九條則例釐正之章程開示於下 一此等章程内稱船隻者卽 火船 帆船 渡船 頭猛英國及別國兵船與各類商船之總稱
二凡有船隻由各地方來港而該地方於船開行時已有能傳染症流行船到港之路程又未足十日或於到港時而有或於所行路程十日內船上已 有患能傳染之症則該船一到本港海口該船卽須高懸報病旗一面此旗不准放下該船卽作爲覊禁候至奉有查船醫官特照始准釋放報病 須用黃色并按照各國通行旗號條例書之Q字部造成此旗卽將其懸於船之最前最高桅頂之處此等船隻於早六點鐘之前夜七點鐘之後不 得入本港海口
三凡船隻有可疑其有能傳染人之症者須駛赴扣留船隻界内停泊除遭風外倘未奉有查船醫官之命不得擅離該處凡因遭風而離禁地之船不 得與岸上或別船來往及互通消息風勢旣定卽須駛到扣留船隻界內離於遭風時防有危險其船暫准離此界仍凡遇有事故亦必作爲被留之 船並須遵守扣留船隻條例乃可
扣留船隻界限群示下
四 各船主等須隨時遵俅船政廳所命將其船駛往該界内各方 西界 由昂船洲西邊至靑洲西邊一帶在海道圖號爲港口界之處 南界有 九龍水師煤炭廠建在其由東斜向南之處接連東西二界 東界 由昂船洲南邊一白色號標起向南一直至南界止 北界 係海道圖列三 丈水深之處 疫症醫所設在下開之地 在昂船洲西邊有黃旗一行接連對岸此乃查船醫官所以指明其地者
五凡船隻有可疑其有能傳染人之症者其船主或管理該船之人須將該所經行之路程與水手搭客體質如何等事及別欸所需事故詳禀查船 醫官或船政廳委員如骸官員有所查詢必須核實詳細陳說
六查船醫官可以隨時令將被扣留船上之人舁往疫症醫所各船隻如奉有查船醫官命將船上人遷離其船者該船主卽遵照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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