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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 GAZETTE EXTRAORDINARY, 6TH JULY, 1883.

憲報第二 百 三十四號

議收 定例

二局經歴薛

爲曉諭事照得現奉

輔政司馬 札轉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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讃將

督部堂包 諭將案照一千八百七十九年第八條第二十五節則例另立章程群示於下爲此特示 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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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憲會同 議政局案照一千八百七十九年第八條第十五節則例另立章程開示於下

疫 症 例

按據一千八百七十九年第八條第二十五節則例該例係經一千八百八十二年第十六條則例所釐正者查此例載

督憲會同 議政局如經訪確何國及何處地方有能傳染之症流行必按照條例設立章程倘船有經由該國該處地方而來或經由之地似曾與該 國該處地方有來往者如 中國 日本國 安南國等以上兩等船隻來港務必遵照此例以憑保衞本港民生現

督憲會同 議政局訪確汕頭地方已有能傳染之疫症流行是以 督憲特立條欸開示於下

一凡稱船隻者即火船帆船渡船 頭猛等船之總稱凡稱有傳染症之地卽 汕頭地方而來或經由此等地方左右之頭而來之船隻一到本港 海口該船卽須高懸報病旗一面此旗不准放下該船卽作爲覊禁候至奉有查船醫官特照始准釋放

二報病旗須用黃色並按照各國通行旗號條例書之Q字部造成此旗卽將其懸於船之最前最高桅頂之處

三若船隻由有傳染症之地來港者於早六點鐘之前夜七點鐘之後不得入本港海口

四凡船隻由上列之頭來者須卽駛赴扣留船隻界内停泊除遭風外倘未奉有查船醫官之命不得擅離該處凡因遭風而離禁地之船不得與岸 上或別船來往及互通消息風勢既定印須駛回扣留船隻界內飾於遭風時防有危險其船暫准離此界仍凡遇有事故亦必作爲被留之船並須 遵守扣留船隻條例乃可

扣留船隻界限詳示於下 五各船主等須隨時遵依船政廳所命將其船駛往該界内各方 西界 由昂船洲西邊至靑洲西邊一帶在海道圖號 爲港口界之處 南界 有九龍水師煤炭廠建在其由東斜向南之處接連東西二界 東界 由昂船洲南邊一白色標起向南一直至南界 止 北界 係海道圖列三丈水深之處 疫症醫所設在下開之地 在昂船洲西邊有黃旗一行接連對岸此乃查船國官所設以指明其地者 六凡船隻由上列之串頭到港者其船主或管理該船之人須將該所經行之路程與水手搭客體質如何等事及別款所需事故詳禀查船醫官或 船政廳委員如該官員有所查詢必須核實詳細陳說

七查船醫官可以隨時令將被扣留船上之人舁往疫症醫所各船隻如奉有查船醫官命將船上人遷離其船者該船主卽照而行

初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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