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7TH DECEMBER, 1884.

971

一日督昇憲

千正憲政

八午諭使示

現奉

司馬 爲奉

百五十號

@爺開設國家地珵事照得現定於英來年正月初五日即禮拜一 午在下開之處開投國家地爲此特示 一千八百八十四年

十二月

督憲諗嘅香港官地一段開投准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定於 英來年正月初五日卽禮拜一日正午當衆開投

計開該地形勢

二十七日示

投賣號數第一號卽册錄岸地第九百五十一號坐落卑利街該地四 至北邊八十五尺九寸南邊六十九尺東邊一百三十八尺西邊一百 三十六尺共計一萬零九百六十五方尺每年應納糧銀一十五圓投 價以二百五十八圓爲底

投賣章程列左

一般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因 此互相爭論則用現出最高之價爲底將該地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書名於合同之下限三日內必 將全價在庫務司署呈繳

四投地得該地之人限由投得之日起計三日内在泉暑經歴司處呈 繳銀十圓此係補回國家代役得該地之人在其地四角立標誌地 册號數界址等費

五役得該地之人印契時應輸公費 五圓此項呈繳泉署經歷司處 六段得該地之人由開投之日起限以十二個月爲期當用堅固材料 美善之法建就屋一間在其地內必須牢貫可經久遠此等工程所 用不得少過二百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經此等章程而行卽許其將地印紅契機得之 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形勢所定糧銀每年分

季完納郎於英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英十二月 二十五日清納至該地契須照岸地開列所有國家地契章程 於契內

八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以上程卽將其所交之銀或全數 或一分入官且國家准可勒令遵守投賣章程或由國家隨時隨處 不論用何方法再將其地投 投賣所得價值若有赢餘全行 入官如有短袖及一切費用槪 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

業主合同式

立此合同之人經

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該地段割其營業

章程於下幅簽名即作爲該地段業主准其領取紅契

國家准爲投得地之人應遵照上列投

投賣號數第一號岸地第九百五十一號每年應納糧銀一十五 投買地價

投得業主

憲示第四百五十 一 號 輔政使司馬 •

督憲驗開役國家地事照得現定於英來年正月十二日即禮拜一 日正午在下開之處開投國家地爲此特示 一千八百八十三年

十二月

督憲 ̈將香港官地一間投准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定於 英來年正月十二日卽禮拜一日正午當衆開投 計問該地段形勢

投賣號數 號數第一號册錄岸地第七百八十六號坐落灣仔該鐵西至 五十四尺南邊五十四尺東邊四十九尺八寸西邊四十九尺十 一寸共計二千六百八十二方尺每年應納糧銀三十六圓投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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