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7TH DECEMBER, 1884.

三役得該地之人自縋落之後卽遵例書名於合同之下限三日內必 將全體在庫務司繳

督憲驗開國家地民事照得現定於英來年正月十二日郎禮拜一 日正午在下謂之處開投國家地爲此特示 一千八百八十5年

十二月

二十七日示

四投地得該地之人限由投得之日起計三日内在泉暑經歷到處呈 繳銀十圓此係補同國家代投得該地之人在其地西角立標誌地 冊號數界址等費

五役得該地之人印契時應輸公費銀五圓此項呈繳泉署經歴司處 六役得該地之人由開投之日起限以十二個月爲期宮用堅固材

英善之法建就屋一間在其地內必須牢貫可經久遠此等工程所 用不得少過二百拥

所料處

督憲 將香港官地一段開役准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定於 英來年正月十二日卽禮拜一日正午當衆開啟 計問該地段形勢

投賣數 第一號郎册錄岸地第七百八十六號坐落灣仔該戢西至 北邊五十四尺南邊五十四尺東邊四十九尺八寸西邊四十尺十 一寸共計二千六百八十二方尺每年應納糧銀三十六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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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投馬第

五十號

憲諭開設國家地民事照得現在 來年正月初五日卽禮拜一 日正午 下開之處開投國家地爲此特示 一千八百八十四年

十二月

二十七日示

現奉

督憲驗將香港官地一段開設准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定於 來年正月初五日卽禮拜一日正午當衆開投

買號數第一號卽册錄岸地第九百五十一號坐落卑利街該地四 至北邊八十五尺九寸南邊六十九尺東邊一百三十八尺西邊一百 三十六尺共計一萬零九百六十五方尺每年應納糧餵一十五圓 價以二百五十八圓爲底

計開該地形勢

投賣章程列左

一役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因 此互相爭論則用現出最高之價爲底將該地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

七投得該地之人經遵此等章程而行卽許其將地印紅契由機得之 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形勢所定體銀每年公司 季完納卽於英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英十二月 二十五日清納至該地契須照岸地開列所有國家地契章程印 於契內

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以上章程卽將其所交之劍或全數 或一分入官且國家准可勒令遵守賣章 准可勒令遵守投賣章程或由國家隨時隨處 不論用何方法再將其地投賣倘再投賣所得價值若有嬴餘全行 入官如有短袖及一切費用概分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九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割其營業 業主合同式

立此合同之人經 國家准爲投得地民之人應遵照上列投賣 章程於下幅簽名即作爲該地業主准其領取紅契

投賣號數第一號岸地第九百五十一號每年應納糧餵一十五 投買地價

若干 投得業主

憲示第四百五十一號 輔政使司馬 爲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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