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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Wen JUNE. 1885.

輔政使司馬

唔論事照得現

一百 百 三 十四號

督 將港內各銀行所呈報本年英五月份所簽發通用銀紙幷所存 憲 現銀之數門示於下爲此特示

一千八百八十五年

初六日示 印度中國離理銀行簽發通用銀紙二十一萬六千五十五圓 實現銀八圓

印度新金山中國匯理銀行簽發通用銀紙一百零一萬零一百二十 但存,銀五十萬圓

香港上海匯理銀行簽發通用銀紙二百九十四萬六千八百三十九圓 曾在現涼一百四十萬圓

合簽發通用銀紙四百一十七萬三千零一十四 合共實存現銀一百九十八萬圓

憲 示 第 二 百 三十五號 輔政便司馬 馮

督憲證開設國家地事照得現定於英本年六月二十二:8卽禮拜 一日下午四點鐘,下開之處開投國家地爲此特示 一千八百八十五年

六 月

督憲驗 香港官地一股開投准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定於 英本年六月二十二日卽禮拜一日下午四點鐘當衆開

初六日示

計開該地形勢 投賣號數第一號卽册錄岸地第九百三十號坐落羅便臣上街該地 段西至北邊二百六十一尺南邊三百一十三尺東邊二百二十九尺 西邊一百四十一尺共計三萬五千五百三十一方尺每年應納糧銀 一百五十七圓股價以三千五百五十圓爲底

投賣章程列左

一役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僧因此 互相爭論則用現出最高之價爲底將該地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

三抄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書名 於合同之下限三,內必須 將全價在庫務司呈

四投得該地之人限由投得之日起計三日内在臬署經歷司處呈繳銀 十圓此係補獲國家代投得該地之人在其地纠角立標誌地號數界 址等費

五.控得該地之人印契時應輸公費銀十五圓此項呈繳臬署經歷司處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開投之日起限以,十二個月爲期當用堅引材料美 善之法建就屋一間在地内必須牢實可經久遠业等工程所用不 得少過三千五百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經遵此等章程而行卽許其將該地印紅契由投得之 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桜形勢所定糧銀每年分兩季

完納朗於英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除一半限於茂'十二月二十 五日淸納,該地契須照岸地開所有國家地契章程印於契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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