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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3TH MARCH,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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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船主等須隨時遵俅船政廳所命將其船駛往下列該扣留船隻界 內各方 西界 由昂船洲西邊至靑洲西邊一帶在海道圖號爲港 口界之處 南界 有九龍水師煤炭廠建在其由東斜向南之處接 連東西二界 東界 由昂船洲南邊一白色號標起向南一直至南 界止 北界 係海道圖列三丈水深之處 疫症醫所設在下開之 地 在昂船洲西邊有黃色石柱兩行接連對岸之中處

六凡船隻有可疑其有能傳染人之症者其船主或管理該船之人須將 該船所經行之路程與水手搭客體質如何等事及別欸所需事故詳 禀查船醫官或船政廳委員如該官員有所查詢必須核實詳細陳說 七查船醫官可以隨時令將被扣留船上之人舁往疫症醫所各船隻如 奉有查船醫官命將船上人遷離其船者該船主郎遵照而行 八凡船隻有可疑其有能傳染人之症者必須奉有查船醫官特照或經 遵照查船醫官命防避將衣服焚毀黑滅毒氣等件始可免其扣留如 該船由各地方來港而該地方於其開行時已有能傳染症流行或船 上經有患該症或經有因該症而死者其船須俟離該地方或症愈或 已死後起計足三日始准免其扣留

九凡在本港海面之船隻查其船上有能傳染之症或照查船醫官之主 見應入扣留船隻所查船醫官准可令將該船作爲扣留之船該船之 舟師或管駕須遷卽在該船上高懸報病雄一面及將該船駛往扣留 船隻所及遵守所有扣留船隻之章程

十如有人在被扣留船上或經奉命駛入扣留船隻所之船或疫症醫所 身故者其屍身任聽查船醫官處置或令船主處置船主必須遵

十一凡船隻有可疑其有能傳染人之症者到港口時起計其人不得擅 離該船並不得與岸上或船艇等來往及互通消息又不得發人及 物件離脫該船須待至該船主或管理該船之人奉有查船醫官特照 並經遵守其誥誡始准離船

十二凡船隻被扣留時除查船醫官及其座船内之人外餘人若無查船 醫官特照並遵守其誥誡不得附近該船英尺三十碼之內並不得與 該船上人來往及互通消息又不得逕由或轉由該無或該船上之人 接載人物等件

十三凡在疫症醫所之人倘無查船醫官特照並遵守其所誥誡不得擅 離該處並不得與各船艇等來及互通消息又不得將該疫症醫所 內之人及物件改置別處

十四除查船醫官及特委之人外餘人倘無查船醫官特照並遵守其誥 誡不得入疫症醫所與近其界英尺三十碼之内及與疫症醫所内之 人來往及互通消息又不得逕由或轉由該醫所內之人接帶各等物

十五總緝捕官及所委行扣留船隻章程各贊例得准其令各人離脫被 留之船或在疫症醫所內之人並准其令人由該船內或該醫所內遣 發人携帶人物等件或將人物停囤該處或將人物發回該處官員 倘爲勢所迫准可勒令悞違故違其命者遵守其命

十六以上章程不得有國家船並外國兵船内各事倘管駕官有事出 海均得自主

十七凡有同犯以上章程之人罪有應得倘所犯有關涉該船者或在該 船上所犯者卽船主管駕人皆有應得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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